Advertisement


國際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執行主席將就訴江案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月22日】1月20日,起訴江澤民和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原告律師泰瑞-馬什(Terri Marsh)博士,將上訴文件在芝加哥遞交到美國第七巡迴法庭的上訴法庭。當天下午,在希爾頓飯店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法輪功學員史蒂文-格雷戈裏(Steven Gregory)宣讀了國際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執行主席莫頓-斯卡拉(Morton Sklar)的聲明。全文如下:

媒體聲明:
國際反酷刑組織就訴江案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

為配合原告律師在芝加哥向美國第七巡迴法庭上訴庭提出上訴,國際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也將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支持那些在中國被酷刑折磨的受害者的權利,支持他們在美國法庭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起訴江澤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他一些高層官員對他們所犯下的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並要求被告予以經濟賠償。國際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隸屬於一個由二百多個人權團體組成的世界性機構,並於去年在美國第七巡迴法庭上訴庭贏得一場重大的官司:該案認定女性割禮就是一種酷刑方式,必須在驅逐程序中予以考慮(參見Nwaokolo v. Ashcroft, 314 F.3d 303)。

本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凱尼(Kennelly)不應該以被告在犯下被控罪行的部份期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元首為由而撤銷此案。意見書指出,在美國提起的法律訴訟,一個前國家首腦不應該享有與現任國家元首同等的豁免權,而被告江XX於2003年3月15日卸任,不再擔任國家首腦,因此即使認為他對其擔任國家元首期間犯下的罪行享有訴訟豁免權,他也應該對其卸任後所犯下的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負責。

意見書還指出,法官凱尼讓美國國務院來決定被告江XX在本案中是否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是原則性錯誤。國務院當然有權通知法庭被告是否在犯罪期間擁有國家元首地位。但是應該是由法庭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裁決豁免權的適用問題,而不是由已經被政治及外交因素嚴重干擾的那些政治部門來裁定。在本案中,江是迫害法輪功學員運動的主謀,而據美國國務院自己的報告,正是這場迫害導致了數百名法輪功學員在警方的監禁中被折磨致死,數千或更多的法輪功學員被任意抓捕,遭到折磨和長期關押,對這些事實已不存在任何爭議。許許多多的案例表明:對最嚴重踐踏人權的罪行,例如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視作官方許可的或合法的行為,因此不應被國家元首或其他任何官方的豁免權所含蓋。本意見書呼籲,本案應送還美國地區法院,根據國會通過的提供這類民事損害賠償的兩部法律,由法庭就本訴訟提出的法律要求進行審理。

本案的重要性,不僅僅因為它涉及了在中國發生的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問題,而且因為它涉及了布什政府鑑於政治和外交因素,一直以來在從事封鎖美國法庭審理在美國境外發生的踐踏人權案的活動。(見最近一期「華盛頓郵報」和「紐約時報」的頭版文章關於本問題的觀點)。

有關進一步詳情,請致電(202)296-5702, 聯繫人:國際反酷刑組織美國分部執行主任,莫頓-斯卡拉(Morton Sklar)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