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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610歹徒葉肇森對我的毆打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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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月17日】我叫陳莉蓮(化名),在福州工作,有緣修煉法輪大法。2003年12月14日中午下班時,我身上帶著真象資料到永安街大樓發,想讓更多的人了解真象。從11樓發到4樓,當我把一張VCD光碟放到一家門口時,被裏面的值班人員看到,把我抓住並且打電話報110。他說你好大膽子,竟敢跑到國保支隊來散發資料。過15分鐘左右警察來了,其中一個說是領導,就是葉肇森,他問我是哪裏人我不回答他。包裏東西都被倒出來檢查,剛好有我老闆名字。葉肇森就打電話把我老闆叫來,並叫一個女警搜我身,並把我衣服褲子脫掉,把我身上所有東西都搜走。還叫我老闆和我姨夫來做筆錄,我小弟那天剛好從老家到福州,一到車站就被帶來,也被帶到這裏做筆錄。原來610辦國安組織黑窩就是在福州永安街大樓。葉肇森要我講出住處,我不講。到了晚上葉肇森叫一個姓陳的警察看我,並交代他要我說出住處,否則就不讓我睡覺。那天晚上是關在福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第二天早上葉肇森來了,就問姓陳的警察說問得怎麼樣,姓陳的警察說我還不說出住處,也不簽筆錄。葉肇森說你對她太文雅了,是不是法輪功人長的漂亮你下不了手,姓陳的說我以前是坐辦公室的,粗的還沒學。葉肇森就派了很多警察把我帶到賢南路66號,是一間民房,三層樓,把我關在一間小屋裏。到了那裏,我開始跟他們講真象,惡警不接受,反而罵我,一直對我進行精神折磨與人身污辱。葉肇森看對我甚麼辦法都不行,就說多少法輪功人在他手裏都不敢這樣對他,你這樣黃毛丫頭竟敢對我不敬,跟我不講道理。我說,我的道理是你不想接受。他看我一直跟他辯論,就把我的手銬在椅子上,而且要我站直不能動,就這樣一直折磨我。他說是你硬還是我硬,要我說出住處。我被他折磨得受不了,把握不住就把住處說了出來。

一夜都沒睡折磨到早上快8點,然後葉肇森打電話通知惡警到我住的地方抄家,把公司壹萬多元錢搜走,這壹萬多元錢,是我在永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當出納的錢,還有自己獎金壹千多元也被收走。而且還要把和我住一起的表妹和我小弟抓去拘留,恐嚇我表妹叫她說出真象資料的來歷。我表妹害怕了就隨便亂說。葉肇森開頭是用偽善的方式勸我說:你表妹已經都說了,你不用瞞了乾脆說了吧,自己坦白,我們還會幫你說情,如果不說到時候,找出證據,就是罪上加罪。我說我沒罪,我該說的已經都說了,是陌生人給我的。葉肇森說你是不見棺材不落淚,就開始用卑鄙的手段毆打我,說對法輪功人就要這樣手段,不要客氣。打完了還叫惡警謝德健毆打我,謝打了幾下就停下來,葉肇森對謝威脅說:你如果不打的話,自己看著辦。葉肇森要我說出真象資料的來源,要我承認橫幅是我做的,我不理他,他們就一直打。我臉上腫了很大,頭上也腫很大,嘴巴血流了很多,牙都動了。當時我意識很模糊,但我一直發正念:你再打就會有報應。後來我說橫幅是我做的怎麼樣,說法輪大法好有甚麼錯。惡人打累了要換班了,那時候是晚上12點半,第二天接班的是羅源警察。葉肇森說我手都打痛了,你真硬。由於大法威力,晚上我臉上腫消得很快,第二天葉肇森來了還無恥地取笑說:皮膚不錯,消得挺快。

葉肇森繼續威脅我,說如果我不說的話,就會被處理(後來才明白處理就是勞教判刑)。我一直記得師父在《去掉最後的執著》經文有一句話:「一個心不動,能制萬動」。我心裏一直默念師父的話,並且請師父加持,我對師父說:我沒有錯,我不能被勞教更不能判刑,更不能背叛功友,打死我也不能講,請師父幫助我逃出魔爪。我開始不想吃飯,惡警說是不是想絕食。葉肇森說以前法輪功人絕食我們就叫醫生幫忙灌食。我說吃飯了等下一直要上廁所,到廁所排出來的都是血,所以我只好不吃了。他們還叫一個女人去看,後來看是真的,才不敢再打我了。他又開始扮偽善的面孔,他說:「我從來沒有打過人,更不會打女孩子,……你想說法輪功真象我陪你說。」我把自焚真像一個一個說出來,他不願意聽了。我說這個你必須聽,對你有好處,講著講著,葉肇森就把話題轉了,又開始污辱我。我問他,你們詢問人是不是先問我,葉肇森說是的。我說你先問我應該先報上你的姓名才對,然後才能叫我看筆錄與簽字,你們為甚麼不敢寫上名字,為甚麼怕我知道?葉肇森說不是我們不寫姓名,我不寫姓名拿上去還不能成立,等下我們都會寫,為甚麼我們不敢寫是因為你們法輪功人知道姓名後就去查我們家地址,打電話給我們家屬,並且寫恐嚇信。我說恐嚇你甚麼,信上寫的是甚麼,你能不能給我看一看?他不敢講了,到下午一點多左右,他把我手銬在椅子上,鑰匙帶走,自己回家了。

那天下午剛好那個看管人員去廁所。我趁這個機會,求師父幫忙,並發正念,把手銬拔掉,逃出來,現在我在外面流離失所。

有消息說我跑掉後,葉肇森逼迫我小弟配合惡人抓我,若抓不到我就要判小弟3年刑,家人都被他帶去做筆錄,我和表妹合租的地方被封掉。

葉肇森,福州市公安局一處,610歹徒
13960706557(手機) 0591-7887511(家) 此人是參與迫害的首要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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