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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幹在亞美尼亞因酷刑罪和種族滅絕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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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9月18日】亞美尼亞首都埃裏溫消息,法輪功學員已經於9月16日,在亞美尼亞首都埃裏溫向法庭遞交了起訴中共恐怖組織「610」頭目羅幹「酷刑罪」和「種族滅絕罪」的訴狀。

亞美尼亞曾於1993年6月23日簽署了聯合國關於反種族滅絕的協議。

在法庭接到刑事訴訟狀時,被告人羅幹還在亞美尼亞境內。訴狀中,引用了國際追查組織提供的有關證據。

這是羅幹此次出訪歐洲以來第三次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被刑事起訴。

羅幹是鎮壓法輪功的元凶之一。610組織是為了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全國性恐怖機構,凌駕於國家體制和法律之上,類似納粹蓋世太保和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江羅集團利用「610」組織對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政策,殘酷地、系統地迫害法輪功學員,波及了幾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

在維也納公約下無外交豁免權

在此之前,羅幹分別在冰島和芬蘭受到起訴,冰島國家刑事檢察官以羅幹有外交豁免權為由未予受理。針對這一情況,根據美國「世界反酷刑組織」執行主任和外交豁免權專家墨頓-斯克拉先生(Morton Sklar)說,在冰島進行訪問期間,羅幹不享有維也納公約之外交豁免權:

首先,羅幹不符合維也納公約外交豁免條款,斯克拉先生說,羅幹不是國家元首和外交部長或政府在冰島的特派員,就我所知他正在考察冰島法制系統。這不在維也納公約所保護的外交豁免權範圍之內,外交豁免權僅給予負有特殊外交任務的高階外交官員。

斯克拉先生繼續說,「否則,解釋公約就會意味著事實上所有外國官員在國外都享受到絕對豁免,豁免條款絕不是這樣解釋和應用的。」

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無外交豁免權

斯克拉先生並指出,沒有人 - 不管其地位或身份 - 能聲稱對群體滅絕的行為有豁免權。「這對最強的豁免保護都沒有例外。」斯克拉先生說,「整個群體滅絕條約,以及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南斯拉夫和盧旺達,以及斯里蘭卡特別法庭的國際法庭的所有類似的嚴重罪行起訴條例中,都毫無例外。」

著名冰島人權律師拉格那-阿道思廷(Ragnar Adalsteinsson)代表原告向冰島國家刑事檢察官遞交了一份訴訟狀起訴羅幹。他評論說,「即使羅幹是正式訪問冰島,他也不符合維也納公約外交豁免條款。再說,就算羅幹符合維也納公約外交豁免權,他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也不在外交豁免權範圍之內。」

「為了公民權益,施酷刑者變得像海盜和奴隸販子一樣,是全人類的敵人。」-- 歐文考夫曼(Irving R. Kaufman) 美國區法官Filartiga v. Pena-Irala (第2版. 1980)

阿道思廷先生繼續說,「冰島沒有簽署1969年以來的特殊使命條約。因此,檢察官不能在這個條約的基礎上做決定。用一個冰島沒有簽署過的國際條約否決冰島簽署過的一個條約(冰島1996年11月簽署了聯合國反酷刑條約)是極為牽強的。」

起訴中國前領導人江XX和「610辦公室」一案的首席律師,美國人權律師泰瑞-馬什(Terri Marsh)補充道,「羅幹,作為對無辜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群體滅絕和酷刑的作惡者,不能夠犯這樣大的罪行而不受懲罰。它已經違犯了所有文明國家的最神聖的原則,它違犯了中國法律,同樣也違犯了國際公約。在這個和其它中國官員的案子中,要求豁免權是沒有道德或法律的基礎的。而且,任何犯了群體滅絕罪的人的官位不會減輕其罪責。一個人不能犯了群體滅絕(或)酷刑罪而不受法律懲罰。」

給羅幹的法律教訓

英國法輪大法信息中心發言人彼得-賈浩(Peter Jauhal)說,除了前中國領導人江澤民,沒有其它人比羅幹更應對迫害法輪功負責任的了。「在中國,羅幹不受中國憲法約束地對成千上萬法輪功學員包括婦女和兒童實行洗腦,折磨或謀殺,」賈浩先生說。「在中國以外,羅涉及進行非法監視,獲取著名的被用來阻止來自民主國家公民進入冰島和其它國家的『黑名單』。」

具諷刺意味的是,媒體報導說羅歐洲之行的原因之一是學習和交流司法程序的概念。賈浩說,最終,羅幹的訪問也許是法律的教訓。

「如果羅真的想知道在民主國家正義是如何得到伸張的,」賈浩做出結論說,「這些訴訟也許會給它第一手體驗。即使羅離開這些已經備案訴狀的國家,司法行動也能夠進行。我們希望冰島、芬蘭和其它國家能夠堅守他們的原則,而且這樣做有助於以法制阻止羅幹之流的暴政。

歐洲四國對羅幹的態度很大程度上代表著該當事國對這場迫害的態度,也關係到當事國人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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