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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職業準則

——新世紀電視台採訪特約評論員徐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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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8月18日】(編者按:8月8日,芝加哥的一家中文報紙「美中新聞」刊登了一篇用下流言詞攻擊、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及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半頁文字。芝加哥的新世紀電視台就此事採訪了特約評論員TOMMY 徐博士。)

新世紀電視台主播楊曉梅:各位觀眾大家好,歡迎您收看新世紀電視台,我是楊曉梅。世紀論壇節目又和大家見面了。今天很高興請來了本台特約評論員,網絡信息分析專家TOMMY 徐博士。我們今天和大家探討的題目是言論自由和職業準則。

楊:徐博士,您好。不知您有沒有注意到最近經常在芝加哥的一家報紙上看到一些有損於個人名義的文章,在上星期又用污穢的語言刊登一篇誣蔑法輪功創始人的文章。我不知道您對這些問題怎麼看。

徐:這篇文章我看到了,我覺得這不是一般的攻擊,是用非常下流的語言甚至黃色的語言來攻擊法輪功的創始人,和對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進行侮辱,而且是在法輪功學員們的信仰自由和基本人權正在受到嚴重迫害,這個全世界都知道的大前提下,等於站到了鎮壓者一邊。

那麼我對於這樣一篇低水平的文章出現在我們芝加哥華人社區的報紙上,我對這件事情表示非常的遺憾。我覺得這樣一篇造成精神污染的文章不僅僅對法輪功的學員造成了莫大的傷害,同時也是與我們努力營造一個非常健康、向上、文明的社區的努力格格不入。那麼也就是說這篇文章不僅僅傷害了法輪功學員,同時也傷害了所有的華人社區的華人。

楊:那麼作為一個媒體來講,大家往往認為它給大家提供了一個說話的園地。別人可以講話,作為對方也可以在媒體上發表言論,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徐:媒體報導首先要以事實為根據,要對事實進行不偏不倚的報導,這是媒體第一準則。在這個基礎之上可以提供一個平台,讓大家來進行互相的討論,這個也沒有錯。但對於討論的內容,是要進行嚴格的篩選的。一定要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進行探討,而且不能帶有人身攻擊的成份。不能說我提供這個平台,你給我出錢,我讓你去罵別人;別人也可以給我錢,讓他再來罵你,大家來互相對罵,我覺得這種做法完全是錯誤的。不能說是公正和自由的,完全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對我們社區、對我們社區的華人、對我們精神文明、對我們的後代、對所有人都沒有好處。這種做法我覺得是錯的。

楊:你的意思是說,即便是有人花錢來登這個文章,作為媒體來講,它也應該負有責任。

徐:這是肯定的。因為作為媒體,別人來登文章也好,登廣告也好,你肯定自己是要過目的,同時這也代表了你的媒體的聲音,比如說宣傳薩達姆的文章或者是介紹性服務的廣告你不接受,是因為有你的道德標準和社會價值自我定位在裏面。從外部環境來說,美國的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是有限的,同時對個人隱私,個人名譽的保護也是相當嚴的。也就是說這個媒體的自由,它不是無限度的,它是有限制的。

楊:就是說新聞自由是有底線的。那麼,就像你剛才說的,甚麼是新聞自由,哪些又屬於攻擊和誹謗呢?

徐:新聞自由是指每個人你可以來表達自己的觀點,這個方面是自由的。那麼你表達觀點的同時,你不能對另外一個群體、另外一群人,或者某個個人,對他們造成傷害。這種做法不在新聞自由包括的範圍之內,同時也是違背了一個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而且很可能觸犯人權保護法。

楊:在美國法律上,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護也是非常嚴格的。因為被攻擊而控告媒體個人傷害和人身攻擊,這方面有沒有成功的先例呢?

徐:這種先例太多了。我們就舉一個最近的,911事件發生後,美國三大電視之一的ABC,晚間有一個脫口秀節目,主持人比爾﹒馬哈爾,在節目中說了一句話:「美國人是膽小鬼,而撞機的人才是英雄」。因為說了這句話,不僅得到了觀眾的普遍批評和投訴,有人要告他,他因此而丟了工作,被ABC解雇了。同時為了避免被起訴,在三個他自己的網站上進行書面的公開的道歉。

還有,像德克薩斯太陽報,專欄作家湯姆﹒格林也是同樣有類似的經歷。最後他被解雇,同時在媒體上進行公開道歉。

華人報紙也有這種現象。因為對媒體的監控,除了法律之外,大眾的民意也是對它的一個很好的監控。比如說「中報」,是美國紐約的一家華人報紙。它在89年64的時候,很支持中共的鎮壓。大家都知道64血案,它支持鎮壓,引起了民憤,報紙也就倒閉了,因為再也沒有讀者看了。

從這可以看到新聞自由有個底線,有個原則的。你不能超出這個道德的底線,要麼被法律制裁,要麼會被民意所壓倒。也就是說「多行不義必自斃」。

楊:對,當時「中報」就因為說了一句話:中國政府開槍是對的。一下在大眾中就沒有讀者了,所以民眾對一個媒體的評價還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一個衡量指標。

徐:對。對一個媒體,電視或報紙,刊登甚麼樣的文章,播甚麼樣的節目也反映了辦報人或主持人,他的品位,他的思想道德的水準。像這種低水準的文章出現在報紙之中,那麼對這種辦報人大家也是,對於我來說,是不屑與之為伍的。我不會再去看他的報紙。當然,我不代表公眾意見,只是我個人看法。我覺得這個報紙沒有水準。

楊:我們剛才講的是,作為一個媒體它的群眾基礎。那麼從法律上來講,符合那些條例,一個媒體才能構成傷害罪呢?

徐:有三條,這個在美國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第一條,報導的內容失真;第二條,就是當事人的名譽受到損傷或損害;第三條,媒體在報導前,真實的惡意或有意的疏忽。

真實的惡意就是它明知故犯,它明知道是假的,它也去這麼做。當然有各種原因啦,有人迫於壓力,有人對於政治目的的追求,有的人見錢眼開。不管是甚麼原因,它明知故犯就不行。所謂的故意疏忽,就像讀者投書,你可以說文章不是你寫的,但對內容有意無意的疏忽,也要對別人所構成的傷害負責。只要這三個條件符合,就造成了誹謗罪。

楊:我們回過頭來再講,針對這篇文章,您怎麼看呢?

徐:這個文章,要用這三個條件去衡量的話,我個人認為都符合。第一條,報導失真,這篇報導它完全就是罵人嘛,它沒有任何事實的依據;第二,它對人的名譽受到損傷,這是顯而易見的。法輪功的創始人名譽受到損傷,法輪功的學員也受到傷害,精神上名譽上受到傷害;第三個是明知故犯,這一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人家說海外怎麼能不知道法輪功怎麼回事?我覺得這個是說不出的。並且,作為辦報人個人背景來說的話,跟一般人還不太一樣,所以我覺得這三條樣樣符合。法輪功想告的話,隨時都可以上告。

楊:既然在法律上有這樣的條例,怎麼還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

徐:就像有些人,或有些罪犯哪,他明知犯法,他也要去犯,他覺得好像他不會被抓住;或者,他想他的慾望得到滿足,也幹這種事一樣,是一個道理。

作為一個媒體發生這種事情不外乎我剛剛講的三種,他迫於外面這種壓力,另一種目前經濟也不太好,也許金錢的原因,那就是甚麼人給錢,他就給登。至於文章內容,給誰造成傷害,那我不管,我有錢就行。那麼,第一種,作為外界的壓力,這個我們都知道,作為海外媒體,受中共媒體的影響和滲透,中共在國內實行嚴行控制著人的思想和精神。在海外,它也想做這樣同樣的事情,所以它也將它的媒體向海外滲透,收買或其它的方式,使人作為它的傳聲筒,作為它裝置工具的一種形式。至於說有些人見利忘義,這種人也不少見,有的人甚至落井下石,反正甚麼樣的人都有,所以這種事情出現,我覺得也不足為怪。

但是作為一個正義之士,看到這種事情發生之後,特別是對我們整個社區造成了這種傷害,是我們一定要起來反對的,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因為它傷害到了我們每一個人,不僅是我們法輪功學員,每一個人都受到了精神的污染,所以我們每一個人也是一個被害人。

楊:也就是說這種現象,你認為是不利於社區的安定團結,應該被讀者和觀眾所杜絕的。

徐:當然了,那就像我們都住在一棟樓裏,像一個大家庭,大家都能夠和睦相處,突然出現一家人在這裏謾罵別人,給整個社區造成不協調,那麼受傷害的是我們所有人,這個是很顯而易見的。

楊:今天很高興,徐先生來到我們的節目,也謝謝觀眾朋友的觀看。我們下次節目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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