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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江案開澳洲法律訴訟之先河(圖)

——集體控江案將成大學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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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江案原告之一,雪梨的李麒忠先生
【明慧網2003年8月17日】江澤民又將面臨新一樁法律訴訟案。在澳洲,繼法輪功學員章翠英宣布將以個人名義控告江澤民後,據悉,悉尼的法輪功學員將在澳洲聯邦法庭提出集體訴訟,此案件目前已進入進一步諮詢及準備訴訟材料階段。

據大紀元網報導,自2002年10月法輪功學員以「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等罪行將江澤民及其「610辦公室」告上美國伊利諾伊州地區法院以來,中共幕僚在海外的活動十分頻繁,意欲在全球阻止一切訴江案的進行。據悉駐澳洲中國使館曾聯絡過澳洲外交部,諮詢在澳洲境內起訴江澤民的可能性。

帶著讀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大紀元記者採訪了該集體訴訟案的主要聯繫人李麒忠先生。李麒忠從法律與道義的角度闡述了在澳洲控告江澤民及其「610辦公室」的可行性和意義。

記(記者):對澳洲而言,江澤民是外國的前領導人,聽說澳洲並無相應的法律可以告他,請問你們是怎樣運作的?

李(李麒忠):確實,澳洲居民在澳洲當地聯邦法庭控告外國的領導人,這在澳洲歷史上是第一次。美國等國家有這樣的法律允許進行這樣的訴訟,但在澳洲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不過經過反覆諮詢,我們的律師明確告訴我們,由於這個案例的特殊性,相關的訴訟是能夠進行的。簡單地說,(1)澳洲是加入聯合國國際刑事法的成員國,(2)江集團在中國境內迫害中國公民,澳洲的法律管不了。但在澳洲境內的人正在受到傷害,這就已經在澳洲法律的管轄範圍內了。

另一個事實是,如果聯邦法庭受到來自政府的壓力,就有可能不接受案例,但是如果有很多人作為原告,並且證據確鑿,法庭就不得不接受了。

記:在中國大陸的江澤民又如何會迫害到生活在澳洲的人呢?

李:律師告訴我們在澳洲受迫害的法律概念,歸納起來大致有三種情況:〈1〉親人在中國受到迫害,也把海外的親人置於一個痛苦境地,澳洲法律認為這種傷害已間接地迫害了在澳洲境內的人。

〈2〉為強行推行鎮壓政策,中國媒體鋪天蓋地的造謠宣傳,通過各種渠道輸向全世界(比如「天安門自焚案」等)。根據澳洲法律,這種造謠宣傳起到了毀壞名譽的作用,使海外的法輪功學員直接受到精神壓力,或者由此引起任何人(比如親戚、朋友)的歧視,這已在澳洲法律管轄範圍內了。

〈3〉澳洲居民回中國大陸探親時被拒絕入境,在中國境內被任意拘留,非法關押;名字被收集上「黑名單」……只要這些經歷還留在你的記憶中,澳洲法律認為你正遭受連續性的傷害。特別是與中國的親人無法相見(甚至臨終前都不被允許見一面),則被認為是受到了最大的傷害。

以上三條滿足任何一條,當事人便有權在澳洲境內提出控告。

我們的律師說,從這一角度看,每一位法輪功修煉者都有權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原告。其實,無論你是否練習法輪功,無論你的身份如何(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在澳的外國人),當你受到或曾經受到江澤民集團直接或間接的迫害時,在澳洲境內你都有權進行控告。

記:有多少人加入你們的原告團體?他們都是法輪功學員嗎?打這樣的官司要花多少錢?

李:前一個階段,我們給紐省(NSW)所有的律師行發了總共3千多封諮詢信,得到了180多封回信表示支持,其中15個律師行願意幫助我們進行訴訟並要求進一步商談。交談中所有律師行都認為,這個案子非常特殊,是澳洲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

現在我們選定的是一個很大的著名律師行,他們願意免費為我們包辦一切訴訟事務,包括上庭的大律師也是免費的。該律師行表示,此訴訟案可成為一個研究課題,他會讓法律系的學生來研究這個案例。

法律規定,集體訴訟案的原告至少需10人,但無上限。目前已有80多位法輪功學員報了名,32份原告證詞已準備完畢,一切有關的事務都在順利進行中。相信我們的原告隊伍會不斷壯大,受迫害人不限制在法輪功學員,我們歡迎所有受到江集團迫害的人加入我們的集體訴訟。

記:在澳洲的起訴,對中國的前領導人能有多大的實質性的作用?最終結果會怎樣?

李:塞爾維亞的前領導人米洛捨維奇在英國機場被扣留,是因為英國的法庭對他發出了傳票。澳英兩國的法律十分相近,我們也可以請求澳洲的法庭發出傳票。針對江澤民或「610辦公室」成員,或對法輪功的直接迫害者、責任人,在其入境時可能就會接到澳洲法院的傳票或被扣留。

在澳洲對江澤民進行集體起訴,只是「全球訴江大聯盟」所有活動中的一部份。其作用在於:不論甚麼人,只要犯了罪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應該保護受害者,伸張正義,懲治犯罪。要知道江澤民不僅對法輪功進行迫害,對其它的宗教信仰也一樣迫害,法律和道德應該保護人的基本人權。我們不反對任何的國家和政府,我們反對的是鎮壓,控告的是雙手沾滿人民鮮血的罪犯。

對很多的法輪功學員而言,作為被迫害者,我們只是站出來做我們該做的。我們堅信,通過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當更多的人們知道迫害真相的時候,江澤民實際上就已經受到人心、道義的審判,而法律意義上的審判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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