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訴訟中的賠償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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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7月9日】近來,海外對迫害大法弟子的中國官員的起訴案連連出現突破性進展。隨之顯露出一個問題:大法弟子應如何看待法律訴訟中的賠償金問題?很多大法弟子認為法理上很清晰,應該爭取賠償金作為對邪惡的懲罰(註﹕民事訴訟性質決定法庭只能通過判被告交罰巨額賠償作為象徵性懲罰,來表明對正義、善良的支持與法庭的公正);但也有佔一定比例的中西人學員認為,我們提起訴訟是為了制止對方助紂為虐、為了救度眾生,如果索取金額賠償就不善了,何況大法有不存錢、不存物的原則等等。我想這就像當初剛提出要直接向政府官員等VIP講真相時有的學員認為是搞政治一樣,也是因為學法以及個人對正法的理解的侷限性造成的。

首先,從常人社會這層理來說,在西方社會,如果你提起訴訟,但沒有金額賠償要求,無論被告還是法庭,往往會認為你只是需要走個形式,最多要個輿論效果,並不想跟被告認真。而我們起訴江鬼也好,起訴610頭子和其他參與迫害的中共官員也好,無論從常人這層法還是大法弟子在正法中證實大法方面,都是非常認真和必要的,那麼我們就要符合常人法律訴訟的基本規律。

其次,99年7.20之前,舊勢力擋住了那些帶著錢來等待正法的有緣人,使他們無法成為正法弟子。舊勢力認為沒有社會資金來源才更能讓大法弟子在證實法中建立威德。可那是舊勢力的想法和安排,我們是不承認的。師父講過人類社會一切都是為正法而成、為正法而存在,我個人理解錢財也是如此,把對犯罪中共官員的賠償金用於大規模講清真相是一種物盡其用,也是破除舊勢力安排。

再者,正法時期,我們在現代社會廣泛講真相費用巨大,都是各地大法弟子自覺自願默默無聞地在支撐著,有的寧願自己省吃儉用也要把錢多花在講真相上。但在海外起訴中我們的索賠,卻完全不是補償個人,更不是為了個人的其他甚麼目的,而是直接為了震懾邪惡、清除邪惡、更好地救度眾生,這是無私的舉動,和個人修煉時的動錢行為性質不同。更何況,這樣特殊來源的資金,海外弟子作為一個整體,一定會非常慎重地對待,得出明確的正確做法,保證我們走正正法修煉的路。

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解法中,有學員問:「師父能否講講,在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如何在用錢、用物方面走正? 」師父答曰:「是啊,在正法時期有一個特殊的情況變化。你們個人修煉那段歷史已經劃了一條槓。那段就是修煉,都必須得這樣走了,但是今天這個社會形式與過去的社會形式不同。大家看到了,由於現代科學造成了許多現代化的交通工具、輿論工具,那麼大家想想,尤其這些輿論工具,一個人在一個地方說話,全世界馬上在同一個時間就知道、聽到、看到,這個影響是相當大的。對於舊勢力來講,邪惡們利用著這些東西在迫害、在說謊,大法弟子憑著一張嘴去講,有時覺得很難救更多人。當然啦,你們以一個當十個、當百個,可是畢竟是在揭露一個用全部國家機器製造出的謊言與邪惡,還很困難。所以大家利用一下常人的這種輿論工具來證實法,來揭露邪惡、救度眾生,原則上是沒有錯的。因為現代科學已經構成了這樣一個特殊的社會,那麼大家在證實法中就需要一些資金來做這些事。……即使這樣我告訴大家,你們也不能夠對靠工資收入生活的學員徵集資金。原則是不能在學員中徵集資金,這話我早就說過。」
  
那麼在正法時期中的特殊情況下,比如說海外起訴案中法庭判定犯罪中共官員需要繳納巨額罰金,我們拿來印報紙、做電視、辦網站、揭露謊言,大面積講清真相,豈不是既能救度眾生、又能破除舊勢力的安排、還不違反即便在正法時期也不許在學員中集資的大法原則嗎?當然,說句不一定是笑話的笑話,如果將邪惡操控的中央電視台、中共背景的海外中文報社直接拿來作為賠償,從常人角度說,收繳被告的做案工具合情合法;從正法的角度來說,我們大法弟子不必碰錢就能更廣泛地講清真相救度世人了,省去了很多處理金錢時手續上的繁瑣,而對原來被江鬼利用來散布謊言、製造仇恨的人來說,他們更容易改弦易轍、改邪歸正、遠離危害他們自己生命前景的工作了,那麼,這對廣大觀眾,以及那些電視台、報社的原工作人員本身來說,不正是極大的救度善舉嗎?

其實,在海外法制健全的社會,法律訴訟和追賠不是每次都自然相連的,也可以說,法官判定的罰金不會都自動交到原告手裏,當然有些被告會自覺繳納,但相當一些情況往往需要原告通過合法渠道進行追繳。

以上除師父講法內容外,只是一點個人認識,因為想到大法弟子的認識誤區以及思想正念方面的漏洞,都會直接影響到訴訟案中的常人,比如法官和律師,並被邪惡鑽空子,給我們證實大法製造魔難,所以講出來提請大家注意,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如有不當之處,歡迎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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