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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短評:電視插播與放火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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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7月7日】2003年7月1日,香港50餘萬人上街遊行反對23條立法剝奪公民基本權利。中共江氏獨裁政權切斷深圳電視網所有香港電視信號,包括英文台,阻止香港大遊行情況向中國擴散。其間插播的都是廣告。

之前6月30日晚間,CNN在中國的電視廣播也曾被中斷,原因是CNN當時正在播放對香港立法議員劉慧卿(Emily Lau)的採訪。當她開始批評23條立法時信號立刻被中斷,採訪結束後,訊號恢復正常。

再之前的1月22日,美國公民李祥春(CharlesLi)在廣州機場被中共江氏獨裁政權非法逮捕,並於3月21日被判刑三年,其根本原因是李祥春試圖在揚州電視網插播揭露中共鎮壓法輪功的錄像節目。

好一個「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不智之徒在李祥春案件上為中共江氏集團開脫辯護以至混淆是非的種種藉口可以休矣。侵犯財產、權益、商業運作等等嗎?那CNN是江澤民開的嗎?新聞資訊難道是江澤民的私有嗎?中共江集團愛插播就插播、愛切斷就切斷嗎?

想在法律上做點兒文章嗎?筆者不知道中共江集團插播切斷電視廣播的法律根據是甚麼,但李祥春的插播可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的。請看: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江澤民集團四年來對千百萬法輪功學員的血腥鎮壓,造成了數千人死亡,幾十萬人傷殘,千家萬戶妻離子散,其令人髮指又豈是「侵害」「危險」了得!難道不該被制止嗎?李祥春何罪之有?!他,還有千千萬萬扶正氣於不倒的法輪功學員,不正是值得我們世代傳唱的志士仁人嗎?

說到底,插播不是關鍵,其為民還是為私,為善還是為暴才是判斷的標準。為民為善,千秋義舉。為私為暴,萬古罵名。


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典出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中: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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