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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高調處理入境處限制法輪功信仰自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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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3年6月5日】香港法輪佛學會負責人簡鴻章於日前在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進行申請司法覆核的口頭聆訊。簡鴻章於4月7日聯同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就香港入境處處長於2月下旬拒絕82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代表簡鴻章的律師Paul Harris在庭上表示,此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的決定,使本地法輪功學員在修煉經驗交流受到干擾,違反《基本法》第141條(注一)有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條文。聆訊當日法庭未能就該次聆訊作出裁決。

    在今次的聆訊中,代表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是資深大律師馮華健。由此反映特區政府對事件的重視,看來此案並非一般的拒絕入境事件。

    馮華健曾於94至98年出任法律政策專員,他於去年11月被委任為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同時他又擔任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機場管理局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法庭於4月29日已經受理該4名台灣學員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的申請,唯獨要求簡鴻章於6月2日出庭進行口頭聆訊,以決定是否受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

    代表簡鴻章的律師Paul Harris6月2日在庭上表示,香港入境處處長拒絕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第141條,並且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及抵觸宗教活動。

    Paul Harris又指出,由於佛學會將於明年再舉行香港法輪功年度修煉心得交流會,因此他們需要法庭對此案的裁決,以確保外國法輪功學員被拒入境的事件不會重演。

    佛學會於今年2月22日舉行修煉心得交流會,台灣有400多名學員來港參加,但有82人被禁入境。此外,於2001至2002年間,也有近100名台灣學員被拒入境。


    (注一)《基本法》第14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6/18/37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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