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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爾本法輪功代表:「群體滅絕罪行」不能豁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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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6月17日】6月15日下午一點,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省法輪大法學會在中國駐墨爾本總領事館前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江澤民在美國被起訴一案最新進展,表達對訴江案的支持。法輪功學員代表指出,這場迫害的規模在世界及中國歷史上都空前的,完全符合「群體滅絕」的定義。這樣的罪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必須得到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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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省法輪大法學會發言人史密斯博士(Dr. Michael Smith)宣讀了一份媒體聲明。聲明說:「八名法輪功學員代表他們個人和所有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於2002年10月以反人類罪、酷刑罪、濫用刑律致人死命罪及群體滅絕罪等起訴江××及610辦公室。這項訴訟案集中體現了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所受到的系統性的迫害。國際反群體滅絕罪公約規定,犯有群體滅絕罪的國家領導不能享有元首豁免權,而且江××也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因此訴訟案被送上法庭之後,原告對於江××便有了法律上的權限。

「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簽署了反群體滅絕罪公約。作為公約的簽約國,它應該遵守公約的準則。但是,它的前國家主席、610辦公室和其他一些政府和中共高官在對法輪功的鎮壓和迫害中所犯的罪行嚴重地違反了該項公約,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的罪行。

「江氏政權還利用全國的宣傳工具和全世界的大使館、領事館系統地發起反法輪功宣傳。學校、工作單位、政府機構以及中國國內外幾乎絕大部份的中國公民都因為害怕被報復而在事實上加入到了這場運動之中。法輪功學員不能上學、工作或過一份正常的生活。無數的家庭被拆散,無數人為躲避迫害而陷於無家可歸的境地。數以千萬計的法輪功學員不能正常地生活。這完全符合國際刑事法庭對於「群體滅絕罪」的第三項定義。」

聲明宣讀前後,記者及攝影師還冒雨對幾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單獨採訪和拍攝。一名來自中國的法輪功學員說,她在中國的時候曾經被非法關押一年多。不僅法輪功學員受迫害,連家人、親屬、朋友甚至同事領導都有可能受牽連。這場迫害的規模在世界及中國歷史上都空前的,完全符合「群體滅絕」的定義。這樣的罪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必須得到制止。

多家媒體太陽先鋒報(Herald Sun)、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台、希望之聲電台等冒雨作了現場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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