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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談訴江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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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斯坦哈特
    【明慧網2003年6月17日】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起訴江澤民一案頗為各界注目。到底甚麼是“群體滅絕罪”?國家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權?法輪功能否告倒江澤民?很多人都想知道這究竟只是象徵意義上的呢,還是“動真格”的?曾成功起訴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的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斯坦哈特日前特意就這些問題接受了大紀元記者專訪。

    *美國法庭有不少勝訴先例

    斯坦哈特教授介紹說,在美國的200多年的歷史上,對在位的國家元首幾乎都予以豁免權,但是法輪功訴江一案的特點在於起訴時他是在位元首,而在案件進行過程中他已經不是了。對於卸任的國家元首,有美國法庭有不少勝訴的先例,比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被判定要為4位在他統治和命令下被酷刑折磨的,失蹤的以及長期被非法關押的受害者負責。

    斯坦哈特說:“訴江案的重大意義在於即便是在位的元首,如果犯了“群體滅絕罪”,是否應給予豁免。”據悉,目前在美國等地,還有類似的案例在進行。主要起訴理由是如果國際公約是用來限定一個國家及其官員的主權範圍的,那麼違反這個範圍的行為就是不可接受的。訴江案是以國際法為準繩。這是因為美國有一項古老的法案,叫“外國人侵權索賠法案”,允許美國的法庭受理外國人對所受到的違犯國際法的侵權行為的訴訟。

    *英美法系是案例法

    這條國際法就是二戰後各國在震驚於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暴行時通過的“防止和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其中詳細規定了“群體滅絕”的定義,除有滅絕某群體的目的外,還要有五類行為,如殺人,精神和肉體折磨等等。

    斯坦哈特教授還說,英美法系是案例法,這就意味著最終法官要根據法律原則來裁定,尤其在沒有類似先例的情況下,這給予了法庭很大的創造形和靈活性。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6/18/37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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