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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下的思考:從名單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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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4月8日】剛剛接到同修一緊急通知,說希望瀋陽市(含黑山縣)大法弟子注意,近期瀋陽市一資料點被邪惡破壞,負責人被劫持,電腦被劫走,電腦裏有大法弟子名單數百人,望看到此通知的同修互相通知,正念清除後患,以免帶來更大損失。震驚的同時,明白因為沒有堅持大法原則,又被邪惡鑽了空子。除了緊急處置、通知有關學員以此為戒,立即銷毀各自手中的名單,並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正念、加強學法、減少損失、杜絕同類損失之外,想到了師父講的法,和造成損失的這個過程──

師父在2003年元宵節講法中所說,「在正法中,有許多的事情不盡人意,是舊勢力低層和高層結合起來在幹,……當然,在這次正法中學員們如果做的正就不存在這些問題。……所以我告訴學員走正,別叫它們抓到甚麼理,它們一旦抓到大的把柄會毀掉你們。特別是到最後了,它們是垂死在掙扎。它們抓不到理的時候,它們就不敢迫害,因為那樣它們也在犯法,它們也明白,所以不用我去消除它們,那舊宇宙的理就在消除它們,因為它們是舊的生命以絕對維護那個原來的理為根本的。」

其實據我所知,在此之前,大陸和海外一些地區因為名單問題,已經陸續出過一些問題,有的是名單被特務從機器中偷走,有的是國際人權會議期間在學員中徵簽、名單落到公安手裏,有的是因為正念不強、考慮不周全而在不知不覺中把名單交到了邪惡的手裏,總之都給自己和同修造成了重大損失。但事後還是沒有完全警醒,交流常常被人情所侷限,不了了之,沒有無條件地把大法原則放到第一位。明慧編輯部曾以信息部名義於今年3月10日發表過「緊急協調:關於大陸的投訴材料」一文,談及揭露邪惡、講清真相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但一些有關學員終究還是沒有給以應有的重視,直到出現重大損失。當大法弟子把做事看得比大法原則還要緊時,教訓和代價往往是深刻和沉重的,但總有學員覺得遙遠,因為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這種心態起到了放任的作用,給邪惡放大和利用我們的執著提供了方便。

剛學法時,看到師父講大法輔導站「堅決不搞經濟實體和行政機構式的管理方法」「鬆散管理」、不許有名單,知道這是大法修煉中非常重要的原則,但進入正法時期後,發現在學員中這個原則被淡忘了許多,無論海內外,很多學員以工作方便或者正法需要為由,私下設立了種種名單。看到這種現象,自己時常感到不安,因為這是違背大法原則的;但又幾乎每次都放過了,認為艱難情況下同修的理由也可以理解,畢竟很多情況下沒有出問題。對於這裏那裏出現的其它一些違背原則的事情,比如崇拜功能、和功能開著的學員的自我崇拜、傳小道消息等現象,也多半從認識不同、交流困難的層面滑過去了,而沒有堅持真正站在「維護大法的原則」的基點上時刻走正自己的路。

今日猛然回首,看清原來那些堂皇的藉口和僥倖的平安都是暫時的;師父說的話我們如果不能不打折扣地去做,在舊勢力看來就是大法弟子有漏,那麼它們一定不會放過給我們製造損失的機會。大法弟子即便在正法修煉時期,也是不能和大法的原則討價還價的啊!願大家都從這件事情中警醒,在對大法的正念中正信中多學法、學好法,走正剩下的路,對自己、對同修、對未來人的修煉負責。



回顧:《大圓滿法》:對法輪大法輔導站的要求

一、各地法輪大法輔導站,是專一組織輔導修煉的群眾性實修組織,堅決不搞經濟實體和行政機構式的管理方法。不存錢、物,不搞治病活動。鬆散管理。
二、法輪大法總站的站長及工作人員必須是專一修煉法輪大法的實修者。
三、在法輪大法的弘揚上要按大法的中心思想和內涵宣傳,不要以個人的觀點和其他功法的手段當作大法的東西宣傳,把修煉者導入不正確的思想中去。
四、各地總站要帶頭遵守國家法紀,不干涉政治,提高修煉者心性是修煉的實質。
五、各地輔導站有條件要互相聯繫交流,推動大法修煉者整體提高。不准存在有地區性的排外思想,度人不分地區、人種,處處體現真修弟子的心性,修大法就是同門弟子。
六、堅決抵制破壞大法內涵的行為,任何弟子不得用自己所在的低層次、所看到、聽到、悟到的感受當做法輪大法的內涵來講,和所謂傳法。就是講善行也不行,因為那不是法,是常人勸善之言,不帶有度人的法力。一切用自己的感受講道者視為嚴重亂法行為,講我說的話時一定要加上李洪志師父說……等等。
七、嚴禁大法弟子摻煉其他功法(出偏的都是這類人),不聽告戒者出現問題自己負責。轉告眾弟子,煉功中帶有其他功法的意念和思想活動都不行。一動念就是自己求那一門東西了;一摻煉法輪會變形、失效。
八、修煉法輪大法者要心性和動作同修。只煉動作,不重心性者,一律不承認是法輪大法弟子,所以要把學法看書作為每天必修之課。

李洪志
1994年4月20日

法輪大法弟子傳法傳功規定

一、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時,只能用「李洪志師父講……」,或者是「李洪志師父說……」。絕對不得用自己的感覺、所見、所知和其他法門的東西當作李洪志的大法,否則傳的就不是法輪大法,一律視為破壞法輪大法。
二、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時,可以採取讀書會、座談會或在煉功場上講李洪志師父講過的法,不得在禮堂裏學著我講法的形式傳法。別人是講不了大法的,也不會知道我所在層次所想、所講的法中真正的涵義。
三、在讀書會、座談會或煉功場上談到對大法的理解和認識時,必須說明是「個人的體會」。不准把傳的大法與「個人的體會」混同在一起,更不允許把「個人的體會」說成是李洪志師父講的。
四、一切法輪大法弟子在傳法教功時,絕對禁止收費、收禮,違者已不是法輪大法弟子。
五、一切大法弟子不得藉傳功之機,以任何藉口給學功者調病治病,否則就是破壞大法。

李洪志
1994年4月25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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