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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江澤民被控案法律訴狀(三)

——江澤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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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4月23日】
B. 被告

23. 被告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居民。作為1997年9月至今的中共中央總書記,1993年3月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委主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被告江行使凌駕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之上的執行權力。這些責任範圍包括:制定政策,控制管理國家及地方政府事務,選擇,任命,撤銷和管理政府及共產黨事務的權力。被告江利用了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組織並運作了非法活動,造成了對法輪功修煉者極為嚴重的人權侵害。

24. 更特別的是,被告江於1999年6月建立了秘密的610辦公室,作為一個共產黨內的擁有最高監視,調查和迫害法輪功的權力精英機構。這個610辦公室,作為控制著國家機構但又不屬於國家機構一部份的一個中國執政黨的分部,超越政府機構職能地,以濫用職權開展迫害法輪功的運動。該辦公室受被告江的指揮和控制。它僱用並指導政府官員和其它如媒體和執法機構等的公共機構實施了一場對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謀殺,酷刑折磨,恐怖主義,強姦,毆打和毀壞財產的運動。

25. 在被告江的命令和指導下,被告610辦公室具有絕對的權力,可以制定政策指導、設計並推行計劃,在共產黨,公安部,其他各部委(包括國家安全部,民政部,計劃經濟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宗教事務管理局,教育部)和其它行政單位的國家級,市級,省級管理機構中建立規範來幫助這場在中國監視,控制,壓制和消滅法輪功精神信仰的運動。610辦公室的責任和義務是在這個指令下任命,約束和撤銷那些不遵守該辦公室命令的國家、省、市級政府官員,無論中國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了這些官員甚麼權力和權威。該辦公室的權威不但包括凌駕於中國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壓制法輪功的權力,而且包括命令調查和判罪任何及所有沒有遵守他們辦公室命令的政府和黨的官員,不論其資格如何。它的權力進一步允許他們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官員藐視任何其它有可能干涉該辦公室壓制法輪功運動命令的中國法律、條例和規章。

26. 被告江和被告610辦公室作為同謀者,指揮所有政府及政黨的國家級和地方官員、機構、單位來完成在中國控制,打壓和消滅法輪功的活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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