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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江澤民被控案法律訴狀(二)

——江澤民被控案法律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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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4月22日】
III. 當事方

A. 原告

11. 原告本身是一個特定的法輪功修煉者集體的成員和代表,他們過去或當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政權的司法管轄與控制下,由於被告與其他高層官員運用他們官方和非官方權力,協同採取政策與行動,旨在處罰原告方對法輪功的信仰和煉習,阻止他們修煉,並將法輪功作為精神運動予以消滅,他們受到了各種形式的迫害和虐待,他們的人權受到了嚴重侵犯。其他個人原告包括美國公民和在美國合法居住的外國人,由於被告連同其它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官員在被告江2002年六月訪問冰島期間採取的手段和政策,使原告被有目的地、蓄意地、無理地阻止登上冰島航空公司的飛機,前往冰島抗議被告在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

12. 請注意字母縮寫用於代替某些個人原告的具體身份以保護他們及其家庭免於報復,因為其中有些人仍在中國司法管轄區內。對這些原告來說,確實存在著非常巨大的危險,因為他們起訴並公開揭露和批評被告恐嚇法輪功修煉者、竭盡全力清除一切拒絕放棄信仰和修煉的法輪功修煉者的政策和手段,被告會對原告和/或其家庭進行懲罰和高壓政治迫害。為本訴狀提供經過公證和目擊公正宣誓書的一些個人原告的身份已從文件中剪輯,可根據要求提供給法庭。本訴訟遞交後將向法庭提交一份要求批准訴狀以及宣誓書附件中不公開個人原告具體身份的申請。原告方的辯護律師將樂於向法庭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附加身份文件,包括原告未經編輯的原件副本,只要保證原告的身份不為被告所知,或不被任何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迫害法輪功的官員和機構以任何其他方法所獲知。

13. 原告A,男, 39歲,美國公民,賓夕法尼亞州居民。他代表死去的兄弟提交本訴訟,他兄弟名叫約翰多(John Doe),男, 40歲,曾為上海市居民。2000年3月,原告A的兄弟作為旅遊者在北京被抓,並與其他法輪功修煉者一起被關進一個位於上海的勞改營--清東國營農場。被監禁一年多以後,原告A的兄弟受傷死亡,時間介於2001年4月1日和14日之間。原告A的父母於2001年4月14日晚確認他的遺體。原告A的兄弟被捕,監禁,虐待並在警察的監禁下折磨致死只因為他信仰和修煉法輪功,並拒絕放棄他對法輪功的個人信仰。

14. 原告B,男,31歲,目前旅居海外。他是愛爾蘭都柏林三聖學院的研究生。他是中國公民,家在長春市。1999年12月初聖誕節期間他去北京旅遊。當他去北京信訪局合法地表示他對法輪功的支持時,警察將他逮捕並將他和其他被監禁者送往長春市警察局。警察沒收了他的護照,不允許他返回愛爾蘭繼續學業。

2000年3月,原告B作為旅遊者返回北京。2000年5月13日,警察從他探望的一位朋友宿舍將他逮捕。警察把他關在海澱拘留所一個多月。拘留期間,受警察指使,他被同監犯人毆打,強行按倒灌食。這一危險的虐待曾導致關押在另一個拘留所的法輪功修煉者梅玉蘭(音) 女士的死亡。

在原告B被拘海澱拘留所一個多月後,警察又將他關押在北京團河勞改所達22個月之久,不讓會見任何律師,沒有正式的審判,沒有出示逮捕理由和逮捕通知,沒有履行任何其他手續讓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權利。監禁期間,原告B被警察多次嚴刑拷打和酷刑折磨。有一次,原告B被綁在木床架上被六支電棒同時電擊,每支電棒電壓都高達10,000伏,導致巨痛,痙攣和精神刺激。原告B多次被捕,拘留和拷打的原因只因他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拒絕放棄他對法輪功的個人信仰。

15. 原告C,女,47歲,中國公民,目前旅居海外。2000年7月26日,原告C到北京旅遊。7月29日,便衣警察發現她是法輪功修煉者,將她逮捕並拘留在遼寧省駐北京辦事處。7月30日,警察押送她回到遼寧省並拘留在瀋陽市龍山拘留所。在龍山拘留所,警察多次用電棒毆打折磨她,多次強行灌食,引起巨痛和傷害。強行灌食導致內出血,甚至多次幾乎窒息。而且,她在大北監獄也被毆打與強行灌食。2000年9月25日,她被轉移到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監禁。在馬三家勞教所,她經受了一輪又一輪不斷升級的,常常是六個人同時對她酷刑折磨和不斷的強行灌食。勞教所的警察和犯人,在上級領導直接的壓力下日夜毆打折磨她,造成受傷,還威脅她如果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就殺死她。這種情況持續達七個月。2001年4月19日,警察將她和其他九名法輪功修煉者轉到瀋陽張士勞教所,在那裏她被監禁。有一次連續幾星期不允許睡覺。2001年5月10日,警察又把她轉到沈新勞改所。她再次被酷刑折磨並被強行灌食,被威脅要殺她。她再一次經受了肉體的傷害,連續三天吐血。不久,因為估計她會死亡,害怕承擔責任,沈新勞教所的領導釋放了她。原告C目前正在申請旅居歐洲或美國難民身份。

16. 原告D,女,53歲,目前旅居海外。到2000年下半年為止,她是中國公民,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大連市,這段時間,由被告指揮並實施的迫害法輪功運動遍及遼寧省及中國其他地區。她在1999年和2000年兩次被捕並拘留了很長時間,受盡酷刑折磨。她被捕,拘留和受酷刑折磨的原因是因為她參加法輪功活動,信仰並修煉法輪功。

17. 原告E,女,目前旅居海外。她以本人及父母名義提交本訴訟。她的父母目前仍在中國遼寧省,被關在該省的勞教所裏。原告E的母親在2000年和2001年兩次被捕。她的母親在2000年被長期關押,目前仍被拘留,而且因為她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活動被判刑。她的母親目前關在以酷刑而聞名的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在那裏,2000年10月,18名女法輪功修煉者被扒光衣服後投入男牢房。在馬三家勞改所關押期間,原告E的母親受到肉體虐待,酷刑折磨和非常侮辱性的待遇與懲罰,包括任意的,長期的拘留和剝奪個人的自由與安全,所有這一切只因為她對法輪功的精神信仰和他們與法輪功的聯繫。

18. 原告F,男,39歲,前遼寧省某市居民,目前以難民身份旅居海外。當他1999年前往北京支持法輪功修煉者並反對鎮壓時被捕並拘留多日。其間,他被警察用鏈子和電棒嚴刑拷打。2000年4月,他又在遼寧省再次被捕。被拷打至昏迷,血從鼻子和嘴裏流出,他的腳被嚴重損傷。在長期拘留期間,他又被反覆拷打,包括在水管上吊了三天。

19. 根據民事程序聯邦條例的第23條,以上已經認定的個人原告與同一類遭到嚴重迫害的成員聯合提交本訴訟。在被告江通過610辦公室設計,命令,實施並監督全國性和地方性對法輪功的迫害期間,他們是或曾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或是這個國家的訪問者。被告江,連同610辦公室的其他高級官員,自1999年6月以來一直監視和控制主管迫害與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這裏與本案有關的事實還有被告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總書記,集中國三大權力於一身,在對法輪功非法迫害運動的整個過程中,對610辦公室行使管理監督的權力。原告方,無論是個人還是他們所代表的集體成員,都是法輪功修煉者或信仰者,由於他們的信仰和與法輪功的關係使他們國際上公認的人權受到嚴重踐踏,包括隨意逮捕,投入監獄,酷刑折磨,大屠殺,剝奪生命、自由或個人安全,或遭上述暴力威脅。這一切都是由被告江,其他高級政府官員和與江共謀推行這些行動和目的的被告610 辦公室執行的。

20. 該集體受到嚴重迫害的其他個人成員,已經依照第23(a)條法規的要求,通過集體訴訟被包括進本案。由於該集體人數眾多無法讓每個人都加入訴訟,而且該集體具有共同的法律訴求和事實,原告代表的申訴就是這一集體申訴的典型,而且原告代表將公正而充份地保護該集體成員的利益。此外,依照第23(b)條例的要求,分別起訴會造成影響該集體所有成員利益的判決不一致的風險。此情況的性質是,共同的法律訴求和共同的事實超越成員中個人的任何問題。這樣使集體訴訟成為裁定所申訴問題的適當方法。此外,該集體許多成員的所在地點和處境,即他們目前還在中國,仍被強行非法關押之中,以及明確他們作為個人原告的身份將對他們和他們家庭造成危險,使他們以個人名義的形式提交訴訟即便可能也不合適且不可行。

21. 原告葉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目前旅居美國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2002年6月11日,他與另外兩名修煉法輪功的同事於下午6:00左右抵達明尼安波利斯機場,打算轉乘冰島航空公司飛往冰島的FI652號班機,他已經通過紐約市的東方快運旅行代理購買機票並預留了位置。他驅車8小時從芝加哥趕到機場。他特意將這次旅行安排在中國江主席訪問冰島的同一時間,以便和平地表達他對中國迫害法輪功運動的反對,並打算在冰島打坐煉功支持他在國內受到虐待的同修,發出正義的聲音。當他們來到冰島航空公司檢票口時,Jessica Ginger女士,該航空公司的地面經理,通知說他們一行的名字「在一份名單中,不許登機」。當他們要求對此作出解釋時,對方出示了兩封信。第一封來自冰島航空公司,第二封來自冰島司法部。這兩封信表明司法部指示航空公司在江主席訪問冰島期間拒絕那些受限旅客名單上的旅客前往冰島。基於有關信息和判斷,此「名單」 由被告和中國其他官員搜集,整理並散發,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反對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抗議。葉先生當晚留在機場,次日試圖說服航空公司能夠承認其已出售給他的機票。但是6月13日,他再次被拒絕登機。晚上,他開車返回芝加哥。次日,6月14日,當他聽說一些首次被拒絕登機的法輪功修煉者後來上了晚班的飛機時,他再次驅車前往明尼安波利斯機場。他又一次希望說服航空公司職員承認他的機票。但是他又一次被拒絕登機,不得不再次駕駛8小時返回。

22. 原告汪浩,美國公民,麻省波士頓附近Andover的Phillips中學17歲高中生。2002年5月,他和他的家庭計劃去冰島旅遊,並拜會那裏的法輪功修煉者,一起交流和練習他們所深信的精神信仰,時間上正好是江主席訪問那個國家的時候。他們購買了於2002年6月10日出發的冰島航空公司FI632號航班的機票。機票是通過冰島航空公司在線旅遊服務www.icelandair.com網站購買和預定的。當他和他的家庭抵達波士頓的Logan國際機場時,他被要求簽署一封信,信中聲明他去冰島不是為了反對中國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處理。作為一名知曉歷史的學生,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為了被允許登機,簽署這樣的「誓言」答應放棄憲法權利和基本人權,他感到深深地不安。他認為這樣的命令是「非美國式」的,尤其是要求他暴露他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及他打算如何修煉。然而,為了繼續旅行,他還是簽了那份聲明。但是侵犯並未到此而止。當他到達冰島海關時,他家庭的每一位成員,以及其他法輪功修煉者和那些長得像亞洲面孔的旅客都被機場的安全人員分離出來並單獨審問。他們被問及「他們是否學習法輪功,是否是法輪功成員」。審問後被帶到另一個房間,相互間不允許講話,又審問了五個小時。這之後那些不在受限名單上的旅客被允許入境。在名單上的旅客,不管他們向海關和安檢職員關於法輪功的問題提供了怎樣的回答,一律被拒絕入境,並且通知他們將被驅逐出境。基於有關信息和判斷,此「名單」由被告搜集,匯總和散發,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對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抗議。那些名單上的人被拘禁在機場附近的一所學校長達18個小時。最後,2002年6月12日,經歷了長時間艱苦的煎熬,他們被釋放並允許入境。他們被告知政策有變,允許他們入境,因為冰島人民和新聞界迅速不斷增長的自發的支持與抗議。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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