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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強烈反對香港採取任何舉措禁止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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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4月12日】歐洲議會一致通過針對香港的決議,表示「強烈反對香港當局採取任何舉措禁止法輪功」,以及對第23條立法的「嚴肅關注」。

2003年4月8日,歐洲議會全體會議就針對香港的兩份報告一致通過了一項決議,嚴厲批評了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特別是在第23立法提案中的禁止機制,該提案被廣泛認為是衝著法輪功而來的。

該決議聲明:「任何在第23條中引進的立法絕不應該妨礙香港法庭的獨立司法權;[歐洲議會]對香港特區政府無視社會各界合理且得到廣泛支持的要求公布第23條白紙草案,並進行第二輪民意諮詢的決定表示遺憾。」

「[歐洲議會]就第23條立法草案中的幾個方面,尤其是關於以國家安全為名禁止在中國大陸被取締的團體的提案,以及毫不健全的上訴機制,這些都違背了基本法第35條。」

該決議提到,「許多團體已經就基本法第23條草案的實施表達了極度憂慮,第23條對叛國、叛亂、顛覆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允許採用重刑,包括監禁,然而卻沒有給出這些罪行的確定性定義。」

該決議尖銳地批評了香港當局對待法輪功的做法:「對香港首席行政長官在2001年6月14日的立法會上使用「X教」字眼來形容法輪功,[歐洲議會]表示關注。」該決議最後聲明:「[歐洲議會]因此表示強烈反對香港當局採取舉措禁止法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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