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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江案的一點認識(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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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2月2日】對江澤民及其同謀的訴訟,控告他們對法輪功修煉者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折磨罪和反人道罪,我認為其意義不僅在於伸張正義,也不僅僅在於懲處罪犯。

在我看來,其意義還在於,將可怕的罪行大白於天下,讓中國人了解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裏正在發生的事。其目的當然也是制止這場迫害,同時也使犯罪者有罪惡感,以免更多的中國人成為殘害無辜、酷刑折磨、背叛、辱罵和迫害他人的罪犯。它將使中國人不再受謊言宣傳的鼓惑,避免他們被推向深淵,也可以減少對無辜的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避免更多的中國人和全世界的人以後共同對此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曾經對此保持沉默、視而不見,因為他們認為這一切與己無關。

我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德國出生的。戰後,我父輩和祖父輩才發現,並且不得不承認,他們對此也負有重要責任。

儘管我只是一個在那時出生的無辜的孩子,我也必須承擔我的父輩和祖父輩的罪業。所有的德國人都有這種罪責感和參與犯罪的感覺。即使我們對此難以啟齒,這種感覺仍然如影隨形,有些人甚至為此憂心忡忡。

我希望中國人免遭這種感覺的折磨,所以我將盡我的能力去做。所以,我希望中國人都知道這個起訴案,知道這場對無辜者的非法迫害,揭露犯罪者,讓中國人民自己來結束這場迫害。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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