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3月末來到蒙特利爾,能夠成為證人,看似偶然,只是因為《華僑時報》第一篇誹謗大法的文章出來後,我去了華僑時報社欲與其溝通,但是報社無意悔改,並對我們善意的行為進一步詆毀及繼續刊登誹謗性的文章。當時有一同修說想起訴華僑時報,我表示也要起訴華僑時報,那一念非常堅定,無恨無怨,就是要維護大法與師父的尊嚴。因為我英文不好,請同修幫我代理,並表示如果需要我願意出庭作證。
訴訟《華僑時報》誹謗案的過程,對我來說,好像是整個正法修煉過程的縮影。回顧四年多在反迫害、證實法中走過的路,有做好的,有沒做好的。細想起來,沒有做好都是因為心裏有放不下的東西造成的。就如同中國迫害法輪功開始時一樣,《華僑時報》誹謗性文章出來後,我幾乎傾盡我的力量去努力,可是當沒有結果時,我就退卻了。這是多年在人中養成的習慣,知難而退。感到我努力過了,就心安理得了。尤其在證實法的過程中有與自己利益衝突時,退而保全自我。其實這反映了對法、對師父的堅信程度,法在自己心中的位置。
最初我對出庭作證不夠重視,認為只是核實一下事情經過。隨著終審的臨近,逐漸認識到責任重大,可是如何去講又是一個問題。按法律要求,只能講自己經歷過的事情。但其實對法、對師父的誹謗與污辱對我們的傷害是最大的。我們講述個人受到的傷害,只是為了讓法官了解發生在中國的迫害及華僑時報誹謗帶來的後果,是用我們在真善忍修煉中所經歷的事例證實法。正法走到今天,我們只是通過法律訴訟這種常人的形式、手段,常人能接受的方式表達我們受到的傷害,而內心應該站在法的基點上。
認識明確後,自己經歷過的一個個小事例都浮現在腦海,彷彿是為今天的證實法準備的。可是如何去講,也很重要。既要說清楚又要簡練,又要讓法官看清我們的誠實可信。而且不僅用語言作證,我們的形像、行為也很重要,其實是用在大法中修出的智慧和我們的心在作證。表現出大法弟子的風範,坦誠可信。而且一定要按照真善忍的要求講真話,我們說出的話就是物質,在宇宙空間中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放下自我,自己心裏一定沒有任何障礙和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要保留的東西。
記得作證那天開始很緊張,我發正念請師父加持,我想,「作證是我自己選擇的,我是大法弟子,今天要用我對真善忍的實踐來證實法,任何生命不配干預。」接下來我背師父的經文《正神》和《正念正行》)。很快平靜下來。在回答對方律師的問題時我有三次動心:一是問到我先生的情況時,我不想說,怕影響到他。但瞬間就打消了顧慮;二是根據我講的7.20上訪一事,對方律師故意問是不是就是那次因很多人去,而導致中國的鎮壓?我明白他是指4.25,因我想講4.25的真實情況,所以萌生一念,想說是4.25,這樣就可以進一步說4.25的事情經過。但我馬上意識到不能說謊。三是跟對方律師一問一答,幾個回合下來,我都佔上風,又產生了一點兒爭鬥心,而且沒有馬上意識到。同修認為我回答的很好,一身正氣,控制了整個局面。在回答對方律師的問題時能變被動為主動,講清真相。但是我知道,如果沒有那點爭鬥心,我會有更好的回答方法和講清真相的契機;如果說我的作證成功的話,那是來自於對師父、對法的正信。是師父的加持和同修們正念支持的結果。
個人看法。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