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大法弟子新聞寫作的基本要求(1)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3年11月12日】大法弟子寫文章主要是為了救度世人、證實大法。當然弟子之間相互在修煉上切磋,也是相當重要的一部份。那麼寫出的文章是否有讀者,讀者是否能有興趣看完你的文章,看了之後是否留下深刻印象等等,這些直接關係到我們寫出的文章是否能達到預期的目的。當然,我們不必拘泥於常人寫作中對形式的專業要求,但重視文章寫作的基本要求,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不但是符合常人狀態修煉,也是為了達到證實大法的實際效果。大法中講「做到是修」,我們的文章也是,不但要寫出來,而且要相當程度地達到預期的正面效果,才算證實了大法。

一、明確讀者和信息

無論寫甚麼文章,都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了解讀者的特點,二是明確自己要傳達的信息。

有些以前沒怎麼寫過文章的同修可能比較容易忽略的是,自己要下筆寫的這篇文字究竟是為誰寫的。有的學員可能不同意,辯曰是給明慧網寫的。可是明慧網的學員只是你這篇文章發表出來之前的編輯、把關人員,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文章讀者,所以實際上你的文章如果在明慧上發表出來,是針對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看到明慧網文章的人們的。明慧網的讀者主要包括三大類,學員、世人與邪惡。很多時候,文章都需要同時面對三類完全不同的讀者,所以措辭和內容選擇上要儘量考慮周到;但畢竟每一篇文章都有所側重點,那麼你的這篇文章,究竟是主要針對那一類讀者呢?如果是針對世人,是主要為普通的大陸華人讀者寫的呢?還是主要為需要了解真相的政府官員寫的呢?你是否了解他們的特點?

如果下筆前沒有充份考慮一篇文章的讀者及其特點,那麼很可能想到哪裏寫到哪裏,同一篇文章中某些話是給同修講的,有些是針對世人的,有些是針對迫害我們的邪惡之徒的,那麼這篇文章對三類讀者的效果可能都不會太好,因為文章的可讀性比較差,不吸引人。反之,如果對讀者和他們的某些特點心中有數,又很清楚自己在一篇文章中想對他們傳達的信息,那麼組織起文字來必然比較得心應手,寫出來的文章人們也比較容易看下去、很快就讀明白。說句笑話,如果我們寫的文章只有已經了解真相的人才能看得下去,那豈不是效果大打折扣了嗎?

關於信息,新聞寫作中作者需要表達的信息,不是像觀點評論文章那樣直接闡述,而是通常要通過對事實的陳述和被採訪者、被引用者的話來簡明扼要、一目了然地表達清楚。

二、新聞寫作的真實性

新聞寫作大致是指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導,目的是讓世人知道社會上發生了甚麼。新聞寫作不同於文學創作,不需要藝術加工,事實才是寫作的主體,而寫作者的主觀猜測、聯想、假設、臆斷等都不能作為事實來報導。

新聞寫作的最基本要求是真實、客觀、清晰。

大法弟子是修「真善忍」的,所以關於「真實」這一最基本要求,本文想特別提出討論。

「真實」這一最基本要求,不但指人物、時間、地點、事件、原因、經過(和結果)等六個基本新聞要素要真實不虛,而且這些基本要素組合出來的新聞使讀者得出的對事物或人物的判斷也要符合事實。比如這四年大陸大法弟子經常需要面對的「有人在大陸因為法輪功被迫害致死」這一主題,要作為新聞事件發表出來,不但要提供上述人物、時間、地點、事件等基本新聞要素,還有保證更大的原因、整體經過和結果的真實性。如果一個人學了大法,但後來在壓力下放棄了、結果舊病復發而死,可以說這個人是在這場迫害中死去的一個生命,但不能給讀者造成誤解,好像這個人是作為法輪功學員而死去的。同樣,如果一個人在複雜環境中偏離了修煉的正道,走了彎路,在這個過程中遇到魔難死去了,我們也不能把他/她描述成一個大法弟子為了堅定地走完修煉之路而被迫害致死。至於少數在壓力中感到難以承受而主動放棄生命的,因為違背了大法不許殺生(包括自殺)的嚴肅原則,所以也不應該再作為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予以報導,否則不但失去了新聞的真實性,而且也是對真正作為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的同修們的不恭和不公。如果舉個類似的例子,就好像過去和尚在廟裏犯了殺戒,因為性質嚴重,必須要被趕出山門一樣,不能再被承認是那個廟裏的弟子一樣。還有在常人心狀態下給大法和其他同修帶來嚴重損失的事件與個人,也要注意報導的分寸和基點,不能因為一個人以前學過大法,所以他/她遇到的魔難都被合理化詮解,否則就會失去整個事件的客觀性與真實性。

舉例說,大陸官方媒體對大法弟子電視插播事件的報導就是用了割裂事件本身與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之間關係的手法,所以雖然看上去人物、時間、地點、事件、經過都有,也都對得上號,但因為抹煞了事件發生的真正大前提,所以報導完全失去了真實性,以至於誤導讀者得出「插播非法」這樣的錯誤結論。

反過來,歪解事件與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之間的關係,也會造成新聞失實。比如說,一個人學了法輪功,覺得很好很受益,後來發生了大面積的迫害,環境中壓力很大。在這個過程中,這個人的事業心、名利心等其它常人心不去,在執著的過程中把自己送入了監獄,同時還坑害了其他許多大法弟子和真正的大法工作項目。那麼,如果我們的新聞稿讓讀者看了之後得出的結論是:這個人是因為學大法而被判刑的,或者這個人是因為幹大法工作而被判刑的,就不能不說這裏的誤導成分很大,因為新聞稿讓讀者得出的印象與事件本身的本來面貌不符。

(待續)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