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大法弟子因行使公民的言論自由被非法判刑5年
2003年7月9日,居住在江蘇鎮江市像山鄉東碼頭8─58號的法輪功學員陸八根,因在自家陽台的窗戶上粘貼了「法輪大法好」和「真善忍」標語,被惡人抓捕,並被非法判5年有期徒刑。當地大法弟子管正明因為此非法判決去檢察院、法院理論,被劫持進京口區九里街派出所遭到殘酷迫害,最後因此事被判勞教兩年。法院官員私下表示無奈。
事實表明,刑事判決書所列舉的證人、證詞是不能成立的。其中證人柳鴻珍與陸八根是親屬關係,也同為大法弟子。柳鴻珍知道不法官員利用她自己的名義做了偽證後,非常氣憤,就去上告。惡人還把她送入精神病院,她因絕食抗議,門牙被撬斷。
當地大法弟子對此非法判決提出了強烈抗議。警察的這種行為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是極其荒謬可笑的。負責此判決的某官員私下向大法弟子解釋,他也是出於無奈,他也知道大法弟子們沒有罪,但是實在是上面(江氏集團)施加的壓力。他還告訴大法弟子:「我們也知道你們是好人,你們也就跟我說說得了,可千萬別去派出所、檢察院、公安局了;要是去那,他們肯定會抓你們的。你們也就在這跟我說說得了,很多事是沒有辦法的。」
對陸八根的判決書,與以往判決書不同,把一些事實經過都寫了出來,說陸八根宣揚「法輪大法好」「天安門自焚是假的」等,並把經過都列舉了出來。仔細看一看,這「判決書」正可以作為起訴江××等人肆意踐踏信仰法輪功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很好證據。
鎮江市京口區法院非法「判決書」是起訴江××的新證據
這份「判決書」名為「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3)京刑初字第155號」。且看判決書的實事陳述:
原文:「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份,被告人陸八根被解除勞動教養回家後,繼續習練法輪功,並多次公開宣揚『法輪大法好』,『天安門自焚案是假的』等言論。」
評:繼續煉法輪功,並多次公開宣揚「法輪大法好」,「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假的」。公民有選擇信仰的自由,中國憲法保護中國公民信仰自由不受侵犯。那麼陸八根信仰法輪功,他當然認為「法輪大法」好,這是得到憲法保護的,是公民正當的權利。
他說「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假的」,因為「天安門自焚事件」本來就是假的,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團2001年1月23日在北京天安門導演的一場旨在打壓法輪功群眾的鬧劇。為了將該戲演真,江集團不惜當場將一名參演人員打死,將幾名參演人員「燒傷」,以達到悲劇性的效果,挑起老百姓對法輪功的仇恨,是典型的政治流氓手段。那麼陸八根公開講真話,應該得到褒獎,怎麼反而成了「犯罪」了呢?
原文:「2002年4月,被告人陸八根至蘇州監獄探望其子陸昊君時,要求陸昊君堅持習練『法輪功』並指責管教幹部是壞人,從而給幫助轉化陸昊君的工作增加了難度。」
評:就是說其子陸昊君也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關押在蘇州監獄,蘇州監獄的管教幹部在給陸昊君做「轉化」工作,要陸昊君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
眾所周知,在中國監獄和勞教所,負責「轉化」法輪功學員的官員,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想一切辦法,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而且上面下有硬指標,必須某月某日達到百分之九十五或百分之百的「轉化」指標,達到指標的,給以升官和金錢的獎勵。到時達不到指標的就給降職、扣錢或撤職的處分。為此管教幹部經常對法輪功學員使用酷刑,強迫法輪功學員「轉化」。陸八根指責這樣的管教幹部為壞人,是完全不過分的。其實他們都應被指責為罪犯。該條原文,正好證明中國監獄內,「轉化」法輪功學員是管教幹部的一項「工作」,是必須完成的「工作」。是中國江氏集團迫害公民信仰的有力的證據。
原文:「2002年8月11日,被告人陸八根與法輪功癡迷者柳鴻珍秘密串聯,當柳鴻珍從被告人陸八根家出來後,公安民警從其身上收繳了法輪功磁帶14盒,後又從被告人陸八根住處收繳了法輪功書籍1本,法輪功磁帶2盒。」
評:法輪功書籍和磁帶,是教人如何鍛煉身體,如何重德行善做好人,對社會、對人民都有百利而無一害。陸八根和柳鴻珍信仰法輪功,當然他們家中就有法輪功的書和磁帶,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可是警察卻不經過任何法律手續,隨意搜查柳鴻珍的身體,隨意搜查陸八根的家,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憲法對保護公民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權利的規定。
原文:「2003年2月17日,被告人陸八根公然跑到派出所,宣揚『法輪功好』,勸民警都來習練法輪功」,「到商店裏購買了紅紙和廣告顏料,筆等,裁成30X30CM的紙塊,書寫『法輪大法好』,『真善忍』的標語,於19日張貼在其住處二樓陽台對外的窗戶上。」
評:陸八根通過煉習法輪功和學習法輪功的書籍,獲得了健康的身體,提升了思想道德境界,因而他本著善心,將這麼好的功法宣傳給別人知道,特別是給公安民警做宣傳,說明陸八根不計他人對自己的不公,即使在中國很多警察迫害法輪功的情況下,他還是本著善心,把好東西宣傳給他們知道,這正是他人格高尚的表現。他用真相標語的形式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真善忍」,這是敢講真話的偉大行為。
原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六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陸八根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評:無論是《刑法》第三百條還是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或者兩高的《解釋》(二),全都是對邪教組織的懲罰條文和法律的解釋,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裏面根本就沒有法輪功三個字。按照判決書的邏輯,是不是國際紅十字會對難民實施救助,也因聚集20人以上,藏有紅十字會的書籍和音像製品而成為:「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判處五年徒刑呢?所以該判決書是一份地地道道的違法的判決書。事後,管正明等幾名大法弟子去找法院和檢察院評理,不僅沒得到「法院」和「檢察院」受理,九里街派出所的警察反而將管正明綁架、毒打,還被非法判勞教兩年。
後來據一位政府官員私下的說,他也是出於無奈,他也知道陸八根無罪,但是上面施加壓力,實在沒有辦法。就這樣在「上面的授意」下,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中國江氏集團投入了監獄、勞教所,受著非人的折磨。用酷刑和各種手段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這就是中國境內過去四年發生的、目前還在持續發生著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群眾實施群體滅絕的鮮活的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