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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9/5/36111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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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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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9月5日】 第三十二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另外,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8條明文規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及宗教之自由。第19條第一款明文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第二款: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的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17/26612p.html) |
| 成文:2002年09月04日 發稿:2002年09月05日 更新:2004年08月13日 21: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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