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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誰該受審?──評長春當局“審”插播電視者


    文/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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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2年9月21日】日前長春當局要對插播有線電視的法輪功學員判重刑,並引用法律的某條某款指控他們犯了所謂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和“利用XX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我們稍加思索,就會發現這兩個罪名用在大陸獨裁者江XX頭上才是最合適不過。

    在中國大陸,“廣播電視設施”是用百姓的血汗錢購買和維護的,電視台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來自百姓的血汗錢,所以電視台是屬於民眾的,應該反映民眾的聲音,應該播放民眾需要知道的信息。可是如今,所有的電視台都被獨裁者江XX霸佔為自己的喉舌,吹噓自己,欺騙百姓,誹謗無辜。在幾天前發生的“南京大毒殺”慘案中,所有的電視報紙都在掩蓋真相,同時繼續兜售所謂“三個代表在基層”之類的假貨。這些野蠻的做法才是真正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

    至於說“破壞法律實施”,這更是非江氏集團莫屬。為了迫害法輪功,江XX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了一個610辦公室系統,這個系統可以凌架於法律之上任意對法輪功學員判刑,任意綁架法輪功學員進所謂的學習班進行野蠻洗腦、酷刑折磨,該組織完全是類似納粹蓋世太保之類的恐怖組織,江XX的恐怖活動才真正是“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記得99年底“人民日報”發表一篇匿名評論員文章,告訴人民“邪教的幾大特點”,可是海內外一致認為這幾大特點簡直是對中共量體裁衣定做的。如今,被獨裁者操縱的法院(其實是枉法之院)所拋出的兩個罪名同樣是對江氏集團再合適不過的描述。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24/26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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