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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許獨裁者殺人 不許受害者喊冤──長春當局非法審判插播電視的法輪功學員


    文/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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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2年9月20日】今年三月份長春的法輪功學員插播有線電視,直接向觀眾講述自己受迫害的事實,可是日前長春當局居然要對這些法輪功學員判重刑,說他們犯了所謂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XX破壞法律實施罪”,這種做法一言以蔽之,就是:只許獨裁者殺人,不許受害者喊冤。

    到今天為止,被大赦國際評為“人權惡棍”的江XX的獨裁政權已經至少將480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可是在中國的電視報紙上沒有絲毫法輪功學員的聲音,法輪功學員到北京的“信訪辦”上訪馬上就被抓進拘留所遭到酷刑折磨,他們自費印製傳單向公眾散發則會遭到警察的綁架和槍擊,在這種情況下,長春法輪功學員用插播電視的方式向公眾呈訴自己的冤屈,又有甚麼不可以的呢?難道只許獨裁者殺人,不許受害者喊冤?

    在西方民主國家,插播電視當然是不對的,因為民眾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聲音,他們示威遊行的權利也得到保障。可是在江氏獨裁政權控制的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渠道行使中國憲法賦予他們的言論自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當然有權利插播電視。政論家胡平有一個很形象的比喻:人們平時是不應該從窗戶跳進跳出的,但是假如一個人的家門被歹徒堵死,我們能責怪他從窗戶跳出來嗎?

    在中國大陸,電視台是被老百姓的血汗錢養活的,理應反映百姓的疾苦和冤屈,而百姓也有權利通過電視知道當權者凌虐人民的事實。可是如今,這天下的公器卻成了獨裁者一人的喉舌,在黃金時間無恥地吹噓自己代表了貪官、酷吏和污穢的三個代表,同時以文革的方式批鬥一個修心向善的和平群體。這才是真正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而法輪功學員插播電視,是還公器於天下,維護自己的言論自由,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從而維護了中國的憲法和民眾的利益。

    新華社還說甚麼法輪功有組織、有資金等。法輪功學員在國內被虐殺、在海外被騷擾,難道他們不能組織起來以和平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嗎?至於說資金,法輪功學員有自己的工作,其中不乏成功人士,他們用自己的勞動所得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又有甚麼不可以的呢?倒是江氏獨裁政權,不勞而獲,大肆侵吞國家財產,江XX在工人下崗、農民賣血的時候,還花費巨額百姓血汗錢,替自己買專機四處出遊賣唱,讓自己的兒子亦官亦商,以“竊國者侯”的方式據國家財富為己有。同時,江XX還花費巨資在大陸各地從上而下建立了一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的恐怖組織,凌架於法律之上,綁架法輪功學員進洗腦班,進行酷刑折磨和精神摧殘。這才是真正的“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法輪功學員以和平的方式抵制邪惡,在酷刑、虐殺面前堅強不屈,他們是在維護著人間的正義和人類的福祉,應該得到我們所有人的支持。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21/2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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