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人的觀念 用修成的一面純純淨淨地去正法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2年6月4日】我在最近看到了大量有關破除舊勢力的文章,確實對自己有很大的啟發。但有些也感到一點不足,就是:我們在分析舊勢力的同時,是否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人的思維。

從我們要去發正念清除另外空間操控人間首惡的邪惡因素說起。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發生了很多討論,其中也有意見不一,不一處主要在對舊勢力的意圖的分析上──「舊勢力是否是這樣安排的?我們是在突破它還是在符合它?」在分析它們的意圖,深入「剖析」的時候,我們是否陷入了人的思維?實際上我們知道,很多事情並不是單單反映了某個心,很多心也不只單單在一個事情上體現出來,真正修得執著無漏是一個完整的過程,裏面有師父苦心的救度,而邪魔的干擾也不會具體只體現在某個舉動上,它是一個整體的迫害。而我們在修煉的過程中也知道,任何層次的理都不是剖析清楚的,而是從法上瞬間悟到的。這個體悟的瞬間,無疑從法上瞬間打通到了那個層次,否則人的這一面甚麼也不是,無論如何分析和感受,也是不可能達到神的認知的。

我個人認識舊勢力和我們的關係時,曾經很不清楚。明慧網有同修談到在發正念的過程中直接鏟除舊勢力的安排,我覺得很好,也很有必要。但由於對自身與舊勢力的關係認識不清,出現一些疑問,比如因為舊勢力雖然不純,但畢竟是神,是師父在正法中要盡力救度的一部份,我們徹底否定這安排,應該直接鏟除它們嗎?鏟除到甚麼程度?等等。而且由於我們在人間有未修成的部份,在思想上對自身層次和能力的認識有侷限性,有時不免懷疑自己能否直接鏟除得了不純的高層生命。

但最近體悟,我們來自龐大宇宙的高層或遙遠天體,而我們修煉是師父從微觀中開始為我們做,就是說我們的真正生命已經處在相應的果位上,而剩下的是尚未同化法的人的部份,也就是說,在發正念的時候,只要我們真正在法上發出純淨的正念,任何皮殼空間的舊的生命都會認同的,它們自己就會或者選擇順應正法或者選擇徹底消亡。況且因為我們是順應正法的,當我們純淨地去做而能力不夠時,眾多護法神和更高的神也會主動去做的。

同修在談到鏟除舊勢力安排時,曾說到一位大陸同修,在公車上面臨被抓時,瞬間想到了自己在夢裏曾經見過一模一樣的場景,從而體悟到這是典型的舊勢力的安排,在請求師父加持下徹底否定了這一難。那麼為甚麼這位同修能夠否定了這一難,而很多修得非常不錯的同修卻還在承受類似的「有安排的難」呢?我個人理解,人在最危急時刻是最容易暴露出人心的,這幾乎是人的本能反應,也就是舊勢力千萬年來安排下的機制,沒有堅定的正信和紮紮實實的對法的掌握,非常難突破。而反思我自己在做大法事的時候,其實很多時候也是處在人中,甚至在認識法理的時候,都不自覺地帶出人的思想,更不要說在事情猝然發生的危急關頭。如在去年我認識「捨盡」這個詞時,就曾陷入「捨盡人中的一切」這個誤區,而現在理解真正大法弟子的捨盡是講:捨盡人的觀念和執著,時時刻刻從神的角度衡量現在的理,因為畢竟人間的理都是假象。這個道理說起來容易,真正要從內心中完全同化這個理是一個漫長而艱苦的修煉過程,但今天已經到了我們必須到位的時候了。

所以在如何突破舊勢力的安排上,真正突破舊勢力的安排,是從法上突破,破除人的思想,正法時不為任何人心情緒所帶動,以神的純淨一面來面對正法中的事。不要以我們還在人中作為人心不去的藉口。

另外,在個人修煉過程中,學法是為了修掉人的種種執著,而在正法時期,學法不再僅僅是為了去執著以使舊勢力無漏可鑽,而是為了全面同化新宇宙的法,從人的觀念中脫離出來,以大覺者的正悟對待一切,協助師父救度眾生。在這個基礎上,大法弟子真正能在學法的過程中達到同化於法,也就是跟上了師父安排的一切,就達到了徹底否定舊勢力。甚至在某個事情或場景中,只要我們那一刻真正在神的一面衡量,在法上對待,那一刻就在破除舊勢力的安排。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具有法所賦予的純正的一切,這決定了任何舊宇宙的神都沒有資格迫害新宇宙的正神,當然前提是大法弟子在法上,把自己當成一個金剛不破的大法弟子對待。所以我們發正念否定舊勢力的安排無疑是有效的,雖然這並不是說我們就直接鏟除一切舊勢力。畢竟它們是值得救度的生命,我們不會和它們為敵,大法弟子沒有敵人,鏟除不可救藥的邪惡也是為了給宇宙眾生開創和維護正的生存環境,是對宇宙正法理的保衛,是堂堂正正的在法上的歸正,擺到哪裏都是絕對純淨和慈悲的,這也實際上是新宇宙的神的威德的樹立,而不是簡單地發正念鏟除或與它們打鬥,畢竟這和鏟除邪魔還不一樣。

我們修到後來時,應是漸漸脫離人的邏輯思維的過程,在思維上要隨著正法進程修成神的思想,沒有人的應該這樣應該那樣的念,只有在法上的最直接的認識和反映。如果不能突破,就是因為人的思想如影隨形,在沒修過來的時候根本意識不到自己在沿用人的思想而造成的。這也就是為甚麼說「提高層次是根本」。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6/6/22845.html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