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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綁架案致610、公安局局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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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2月16日】

某市610主任:
某市公安局局長:

2002年2月2日,我正在家午睡休息,公安機關派人來我家在沒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非法強行綁架我到看守所。給我刑事拘留證開列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問:我午睡休息在家,何時何地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實施?這是江氏集團在所謂的敏感日期到來之前,在謊言的支撐下對我們法輪大法修煉弟子無理迫害的案例。

據看守所幹警與我交談,是聽說我要上北京去,所以才逮捕我。那麼請問:國人去京不很正常嗎?並且這進京之說,也完全是謊言、藉口而已,拿無理非法拘押大法弟子當作兒戲。如此辦案,真是令天下人瞠目也!

我再次聲明強調:我午睡休息在家,何罪之有?我在被非法抓入看守所後即向所裏領導用口頭形式,後又用文字形式,多次表示了無條件釋放我的強烈要求,並從入監起宣布絕食抗議對我的迫害,身體出現嚴重脫水、肌肉與內臟萎縮、尿紅與鼻孔出血等症狀,在看守所令家人準備棺木的情況下,才得以釋放。且釋放證上並沒有註明我是被「錯誤逮捕」、「無罪釋放」。

在此要求還我和所有身受迫害的法輪功弟子一個公道。


某市大法弟子
2002年2月9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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