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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條意味著甚麼?


    文/香港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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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2年12月7日】89年6﹒4期間,香港近百萬市民走上街頭支持民運,大陸中央政府隨後便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一條規定,港府在必要時可以立法反顛覆(即第23條)。當時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異議,認為23條法律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九○年四月頒布最後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原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其實在香港現有法律中,已有足夠多的條文應付可能出現的叛亂和顛覆的跡象。那麼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據23條立法,而且沒有公布具體法律條文,只是23條的一個框架,並且只有短短的三個月諮詢期,而澳門甚至沒有諮詢期,直接立法。

    細看23條立法諮詢文件,處處隱藏了殺機,有關人員在授意下想匆匆了事,蒙混過關,目的是為了迎合大陸江羅一伙。比如:

    1、條文規定在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任何獨立調查。

    2、條文中還有意偷換概念,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公民有監視、彈劾政府的權利,而在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

    3、23條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權利過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

    4、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請不報者還有罪。

    5、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違反23條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一般入獄7年,重者終生監禁。

    篇幅有限,以上只是舉了幾個例子。

    江羅政治流氓集團一向把香港的法輪功視為眼中釘。今年三月份在大陸兩會期間,香港人大代表在壓力下表示採取系列行動取締法輪功。江羅犯罪集團推出的23條,用意主要在於在香港取締法輪功,但其不但針對法輪功,而且也是針對香港的人權與民主,可以說是為了鎮壓法輪功,不惜犧牲香港七百萬民眾的前程。

    23條的推出激怒了香港各界市民以及海內外關心香港未來的人士,香港最近各界紛紛抗議,三十幾個民間團體組成了民間人權陣線,在全港廣集簽名,並將於12月15日舉行全港大遊行。香港各界,包括商界、銀行界、法律界等,事實上,中英聯合聲明要求香港法令不變,歐美等西方國家是支持聯合聲明的,因此有關國家都有責任關注二十三條立法。

    作為修煉人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只有大法弟子才能參與正法,常人的努力不是真正的決定性因素。在23條這件事上,同樣大法弟子不能因為常人動了而感到萬事大吉從而放鬆自己。23條是針對大法而來,是舊勢力利用世間敗類的慾望在背後操控,那我們就反過來讓它為講真相提供方便。為此,我們更要學好法,發好正念,在這個基礎上,抓緊這次時機深入、細緻地講清真相,履行自己的正法使命。

    如果我們全球大法弟子都能認清23條背後的陰謀,抓緊時機理智、智慧、慈悲地從不同角度和層面講真相,邪惡一定會膽寒。

    另外,香港政府中的人也是大法弟子救度和善待的對象,我們講真相是為了他們好,並不是為了給自己求得甚麼,因此在與各界(包括與香港政府人員)的接觸中,我們要嚴格要求自己的心性,讓大法的慈悲和真善忍通過我們的一言一行展現給世人,讓更多的人通過我們受到大法真相的善化、真心願意為香港的前途和個人的前途做出理性的選擇。

    以上如有不妥之處,請各位同修慈悲指正。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2/9/29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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