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非法與正義審判──從審判阿道夫﹒艾希曼談起


【明慧網2002年11月9日】阿道夫﹒艾希曼曾經是納粹德國屠殺猶太人的主要劊子手,在被屠殺的600萬猶太人中,大約有200萬猶太人的死跟他有直接的關係。

審判艾希曼,是紐倫堡審判創立的規則的延續:一個人因為接受軍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將承擔作為一個人的法律責任,沒有豁免權。

一、背景

阿道夫﹒艾希曼於1906年在德國出生,後隨父母遷居到奧地利。成年後,艾希曼碌碌無為。1932年,艾希曼加入了納粹黨,成為黨衛軍的一員。1934年,他被任命為納粹達豪集中營的頭目。1936年,又被任命為猶太人事務部的頭頭。他擁有了直接驅逐猶太人、屠殺猶太人的大權。

二戰結束後,艾希曼被捕入獄。但後來,他設法從獄中逃走,到了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化名克萊門特。1960年5月11日晚,以色列特工設法將他劫持到以色列。1961年4月,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審。1961年12月15日,艾希曼以屠殺200萬猶太人的罪行,被定為反人類罪、反猶太罪,以及參加犯罪組織罪而判處絞刑。1962年5月31日,艾希曼被絞死,得到應有的懲罰。

二、惡法非法

艾希曼曾經為自己辯護,說自己的屠殺行為是在恪守職責,因此他本人不應對屠殺罪行承擔責任,當然,這樣的自我辯護遭到所有人的痛斥。

這並非艾希曼個人的「獨到」辯解。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法西斯戰犯、間諜、告密者的懲辦問題曾變得相當棘手,因為這些行為是符合法西斯主義下的「法律」的。戰犯就曾提出這樣的抗辯理由:他們是軍人,軍人是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他們殺人是執行命令的行為,按照當時的法律,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對於這種辯解,美籍德國猶太哲學家漢娜﹒阿倫特非常深刻地指出,這是一種被正常化了的邪惡,它比沒有以職責作為藉口的邪惡更加可怕,因為沒有藉口的邪惡至少還會使罪犯在心靈深處受到譴責,可是有了職責作為藉口,犯罪就成為某些人的職業──正常甚至「正當」甚至「高尚」的職業,罪犯們不但不以為恥,反以為榮。這樣,許多人可能甚至為此而成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們眼裏,這些罪惡能夠成為它們謀生的手段和來源,在此基礎上,罪惡必將迅速繁殖,如核裂變一般波及整個社會,久而久之,社會即便不走向滅亡,也會走向混亂和動盪。人們已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看到並親身經歷了這樣的罪惡給人類帶來的深重災難。

面對這種辯解,最後,法官以自然法為理論基礎,認為「惡法非法」,法律必須體現人性、人道,否則無異於一群強盜制定規則在內部進行分贓。納粹軍官、間諜、告密者儘管是在執行法律,由於執行的惡法,他們理應拒絕執行卻執行,也就是他們對被害人沒有同情心,所以對他們應作有罪判決。

三、正義審判

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把平等、正義、人權等作為基本準則,對惡法予以否認,對惡法下的惡行予以制裁。這為人類懲治邪惡做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嘗試。當法西斯法、法西斯法下的惡行不幸再度降臨人類的時候,那麼等待這些邪惡的就必將是人間的正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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