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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理智去證實法、用智慧去講清真象、用慈悲去洪法與救渡世人"(《理性》)

    大律師公會:不須立法取締邪教
    ── 指現行法例已足以應付 港府稱是否立法言之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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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網2001年5月27日】世界日報香港訊 -- 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二十五日發表聲明,關注政府承認研究其他國家規管邪教的法律或措施,認為以現時香港的情況,未見有取締邪教的必要,若有任何邪教組織威脅香港社會,現行法例已足以應付,任何旨在取締所謂邪教組織的法律必會威脅港人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信仰和宗教自由。

     聲明又指出,要完全客觀界定何謂「邪教」根本不可能,邪教一詞有輕侮蔑視的成分,若缺乏客觀的界定,則取締邪教的任何法律於執行時必含武斷成分而容易被濫用。

     任何管制或取締邪教的法例,將對香港居民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造成不可估量的衝擊。該會力促港府不要為根本不存在的威脅而草率立法,使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遭削弱。

     【中央社香港二十五日電】對於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批評港府準備透過立法取締法輪功,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晚回應時表示,港府是否需要立法取締「邪教」,現階段言之尚早,不宜作任何揣測。

     港府發言人表示:「監於近年邪教組織的活動引起世界各地密切關注,我們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實有責任留意事態的發展,研究其他地方處理同類問題的經驗。至於是否有需要立法,現階段言之尚早,不宜作任何揣測」。

     聲明中又稱,香港「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也對宗教自由作出保障。透過「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得以落實。特區政府致力維護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無論採取任何措施都會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的規定,並會充份考慮立法會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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