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在中國是非法的嗎?

——與從未謀面的DONG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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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12月15日】

DONG先生:您好!

我是11月20日因在天安門廣場打坐被捕的澳大利亞西人法輪功學員MYRNA MACK的朋友,也是中國人。她給我轉來了您寫給《大紀元》的信和她給您的回信,並徵求我的意見。我在此也想冒昧地給你寫封信,希望您不會介意。

您在信中談到法輪功在中國是非法的,我在此主要想針對這個問題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我本人不是學法律的,但我生活在一個法律之家,難免對法律問題有些興趣。

首先我想談的是,關於法輪功的法律中國是沒有的,行政法規有兩個,一個是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一個是公安部在同日頒布的「六不准」《通告》,不准任何人以上訪、靜坐等方式舉行維護法輪大法的活動、不准法輪功學員聚會、集體煉功、不准散發宣傳法輪功的材料、不准在任何場合張貼、懸掛有法輪圖形、法輪功字樣的橫幅、標語,等等。

我們先來談談民政部的通告。

第一, 它取締的是一個早已不存在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隸屬於「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支協會,從96年起就已退出了該協會。在此之後,有關法輪功學員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統戰部、人大、宗教事務管理局、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等等機構都提出過登記申請,但沒有一個地方受理。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民政部的「取締」《通告》與《憲法》的該條款衝突。《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一個部門的法律、法規與之衝突的話,都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 即便是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是一種功法,或一種思想,如何取締?

同樣道理,公安部的「六不准」《通告》也完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保障公民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也是不能成立的,是非法的。以「不准以上訪形式維護法輪大法」的規定為例,上訪制度的確立就是為老百姓受了冤枉有個地方說話的,為甚麼就偏偏不准為法輪功上訪?一個律師曾對我說,一個人哪怕就是買了炸藥將天安門炸了,他都有為自己辯護或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這條通告這麼武斷就將法輪功學員上訪的權利剝奪了,不可笑嗎?

還有一些人認為中國政府已把法輪功定為了X教,也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以「組織和利用X教罪」被判了刑,最高的達十八年。

其實中國政府有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呢?沒有。第一次將「法輪功」冠以「X教」二字的是江澤民個人。他在99年10月25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時報》的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出了「法輪功就是X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X教》的社論。《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我們都記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報》還發表過《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這樣的社論。「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嗎?也沒有。

80年代末頒布的中國新《刑法》第300條是關於懲處邪教的,但對於甚麼是邪教卻沒給出定義,也沒有實施細則。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包括「教主崇拜」、「聚斂錢財」、「精神控制」、「秘密結社」、「擾亂治安」、「宣揚歪理邪說」等六條,但對甚麼是「歪理邪說」還是未給出定義。

但不管甚麼說,這個細則裏從頭至尾也沒有「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邪教」定義。其實政府是利用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X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X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

那麼也就是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而以「組織和利用『X教』罪」將法輪功學員判刑則全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其一。其二是法律是不具有溯前性的,即新頒布的法律對法律頒布前的行為是沒有制約力的。而在此細則頒布前所有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罪名」照樣是「組織和利用『X教罪』」云云,這是甚麼法律?

正如您所說,中國很多人法制觀念不強,但中國人卻都很懂政治。大家都知道《人民日報》代表的是黨的聲音,黨說了的事情就要做到,不管採取甚麼手段。一個派出所所長曾對我說:「政治鬥爭只有輸贏,沒有對錯!」雖然法輪功不搞政治,但當權者認為它搞政治,所以就決定了要鎮壓,而採取的手段,完全是與文革一樣的政治鬥爭的形式,只不過時代不同了,它這次想給自己的政治運動披上「依法治國」的外衣而已。所以劉少奇面對的只是小小的紅衛兵,而法輪功學員面對的,是國家的警察、監獄、勞教所和拘留所;紅衛兵的武器是木棒、批鬥牌,而警察的工具是手銬和高壓電棍。

99年7月以後,我父親所在市的司法局曾將全市的律師召集起來開會,傳達關於處理法輪功問題的文件,文件的要點有:
1、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因此雖然一般的刑事犯可以由律師出面保釋,但法輪功學員一律不得保釋;
2、法輪功學員「大方向」就錯了,因而在法庭上為其辯護時,不得像其它案件一樣,去摳公訴人的甚麼證據充份不充份啦、事實確鑿不確鑿啦等「小問題」;
3、律師的辯護狀必須上交給有關領導審批,在法庭上辯護時,只能照審批過的辯護狀作書面辯護,不許說辯護狀之外的話。

這是「依法治國」嗎?這還只是鎮壓早期的文件,現在怎麼樣了我就不清楚了。有幾個在中國長大的人不明白只要《人民日報》一發社論,就又要「運動」了。跟黨對抗有甚麼好處呢?我不知您是哪一年離開中國大陸的,但我相信你一定聽說過五六十年代中國的一句名言,叫「黨指到哪兒,咱打到哪兒」,那時的許多黨員和群眾真的是這樣做的;進入八十年代以後,就像您一樣,大家漸漸地對黨失去了信任,許多人也變得油滑了,於是這句口號不知被哪個天才改成了「黨打到哪兒,咱指到哪兒」。這讓我想起了以前不知在哪兒看到過的一個故事,說有一個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環。旁人請教他訣竅何在,他答曰:「先將箭射出,然後再畫靶心。」

那麼今天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不就是這樣的嗎?先決定要整治法輪功,再一個一個去制定所謂「法律」。

由此我又想到了有關法律的另一個問題,即法律不是獨立於社會道德體系而存在的,我想在原始共產主義,如果財產都是公有的話,那一定不存在偷竊和搶劫罪。所以法律應該是用來維護一定的道德體系的,是用來懲治那些不能自覺遵循道德準則的人的。而社會的道德體系又是從哪裏來的呢?是不是遵從某種天理或古訓呢?MYRNA 告訴我她在中國被抓時曾問警察,我們舉一個「真善忍」的橫幅犯了甚麼罪,而警察則惡狠狠地告訴她:「『真善忍』這仨字現在在中國就是犯法的!」這樣的話,在外國社會聽起來不就是跟笑話一樣麼,但在中國它卻是現實。如果一個社會、一個政府、一個政黨或一個法律,要去打擊維護人類最根本的道德體系,要去打擊「真善忍」的話,這樣的事不可怕麼?

寫到這裏,我不妨告訴您一個我原本沒打算告訴您的「秘密」。我也是法輪功學員,只因為給我公公婆婆寫了一封向他們解釋我為甚麼要煉法輪功的信就被判了一年勞教。那麼警察是怎麼知道我寫了這封信的呢?是利用黑客手段在信通過EMAIL往外發送時從網上將該信截獲的。警察從網上截公民的電子郵件的做法合法嗎?我勞教票上的罪名是「利用國際互聯網為『法輪功』X教組織鳴冤叫屈,煽動對抗國家法律實施」。

警察明確告訴我們,我們法輪功學員到勞教所唯一的任務就是被「轉化」,「 轉化」了可以提前放,不「轉化」是絕對出不去的,到期也不放,再給你延期。「轉化」是甚麼意思呢?就是要寫「保證」出去後不煉法輪功了,還要寫「揭批」材料,批判法輪功哪裏不好,寫得不「深刻」還不行呢。

但凡懂一點法律的人都明白,法律是制裁人的行為的,跟人的思想無關。一個殺人犯再怎麼寫保證說他以後不殺人了,他也得為他已殺過人的行為負責。而法輪功學員為甚麼一寫「保證」就能放呢?說明當權者自己也下意識地認為法輪功學員並沒有違法犯罪。

總而言之,江澤民政府整個對待法輪功的過程,就是一步一步不斷違法的過程:違天法、違國際法、違自己的憲法、甚至違自己勞教所的法。而發展到今年的「打死算自殺」就更不知道是哪門子的法了。

您在信中還提到您很不理解在西方社會長大的、法律意識都應該很強的人為甚麼會跑到中國去「犯法」。這讓我想起我上大學時一位教授對我們說過的話,他說每當你發現一種你不認識的礦物的時候,你都應該感到高興,因為這意味著你又要認識一種礦物了。同樣道理,當您發現了一種您不能理解的社會現象的時候,說不定就意味您在思想上將有所突破了。找一本《轉法輪》看看,我想可能對您有所啟發。

《轉法輪》可從下面網址免費下載:www.falundaf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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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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