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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 去年7月20日凌晨,正法史上驚心動魄的正邪鬥爭開始在全社會範圍體現。從那時起,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走出來投身於特殊的護法修煉,在過去的一年裏用大法修煉者特有的無私無我和大善大忍寫下了無數感天動地的壯麗護法篇章。
在「720」一週年即將來臨之際,我們特向全世界法輪功學員和了解這段歷史的善良民眾徵集以下稿件,以便回顧並留下這段艱難而偉大歷史的文字記錄,讓全世界人民,特別是全世界華人更好的了解法輪功在中國遭到迫害的真象。同時,此專題系列文章在全球的公開發表也將促進全球法輪功學員更好的「助師世間行」並在護法修煉中進一步昇華。
徵文內容:
一、「720」大陸各地學員轟轟烈烈走上街頭、湧向各級政府和信訪辦,直接反映法輪功真實情況、反對迫害的壯歌紀實。──讓這段歷史留下文字,讓更多的人通過這些文字了解真象;歡迎從本人、功友、家人、親朋等各種角度的來稿。
二、一年來無數遭到非法拘禁、勞教甚至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音容笑貌和事蹟回顧。──讓這個世界看到都是甚麼樣的好人在遭受迫害,讓人們知道這些好人在中國大陸受到的是怎樣的殘酷迫害,以及在那樣殘酷的迫害中這些好人展現的是怎樣的大法修煉者境界;歡迎圖片,歡迎從本人、功友、家人、親朋等各種角度的來稿。
三、一年來,作為大陸的法輪功學員,您自己是如何向全社會說明真象的;作為海外的法輪功學員,您自己是如何用實際行動聲援大陸學員為維護真理而捨棄個人一切的護法實踐的。
四、更多真象。──以便更廣泛的讓全世界各國政府、各種團體組織、各領域各階層人士,特別是全球華人,了解法輪功以及法輪功在中國大陸受到殘酷迫害的真實情況。
敬請大家抓緊時間組稿、投稿,以便我們儘早分期分批刊出,讓更多的人讀到真象。謝謝大家!
明慧編輯部
2000年6月7日 一位法輪功女學員給派出所領導的信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編者按】最近我們陸續收到一些重新回到大法修煉中來的學員寫的文章,並已開始酌情刊登。
中國政府中那一小撮反對大法的勢力還很猖狂,地方政府在中央個別人的直接授意下對敢於披露真相、講出迫害事實的學員肆意報復。為避免當事學員受到進一步迫害,我們略去了學員姓名等線索,只把學員提供的事實擺出來供世人了解真實情況。
一位法輪功女學員給派出所領導的信
派出所領導同志:
您們好!關於XX一事,李警官今天做了訊問筆錄,想說的都在裏面了,再說還是那些話,也就不再浪費大家時間了。
我們修煉法輪功的是一群甚麼樣的人,通過一年多的接觸和了解,相信你們心裏頭都是非常清楚的了。正與邪,不是口頭一句話就能說了算的,千百萬大法弟子的修煉實踐,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地擺在世人面前。記得師父曾說過:「大法修煉的學員對於宇宙真理的認識是理性與實踐的昇華,人類無論站在任何立場上否定高於人類社會一切理論的宇宙法理都是徒勞的。」我們在修煉心性、維護大法的實踐過程中,修煉自己、提高自己,用我們的生命維護大法,證實大法是正的,不是邪的。我們會走得越來越正,做得越來越好。
修煉的路雖然走得很艱辛,歷經坎坷,歷經磨難,是常人無法想像和承受的。我所認識的大法弟子,大多是婦女、兒童,而且許多是中、老年婦女。面對突如其來的、潮水般撲來的磨難,面對輿論的攻擊、親人的不解、朋友的誤解、路人的歧視......曾經使我不知所措,一片迷茫。我曾在心裏頭呼喊「我是為了修煉自己、做好人,才走入法輪大法的法門的。做好人都不允許,做甚麼樣的人才允許呢?」選擇擺在了我的面前,是退回去還是隨波逐流,人云亦云呢?還是面對強大的壓力堅修大法呢?我們師父在講法中說過,這麼大的法傳出來,沒有他的磨難就不能建立他的威德。外面的人不管他怎麼攻擊法輪大法,但是他們都不是大法的修煉者。大法好與不好,我們是親身經歷者,我們是受益者,只有我們才明白!「法輪大法好!」
明白了真理要想退回去,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自從選擇了堅修大法,一修到底這條路以後,我就選擇了這條充滿磨難、充滿坎坷、充滿心酸,也充滿喜悅、充滿幸福的光明之路。我是幸運的。真修弟子們都知道這句話的分量,都會發自內心的說:我們是幸運的。我們是清清醒醒地走在這條修煉自己、昇華自己、返本歸真的道路上。那麼,無論我們面前出現甚麼意想不到的磨難,不管這條路有多麼曲折、漫長,維護大法是我們每一個真修弟子的職責。
我們會用自己的生命去證實大法。在這裏我要掏出我的心,向大家轉告一句肺腑之言:「法輪大法是一部天法,是一部宇宙大法,我們的師尊慈悲於人,將宇宙的大法傳於世人,救度世人,這也是我們這一次人類文明歷史時期從來沒有過的,但卻在史前,在上一次歷史文明時期曾廣泛地救度過人。他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珍惜吧!佛法就在你們面前。」(師父的話)
警官同胞們,你們要執行公務,你們對我們大法弟子有怨,有情緒,認為我們給你們添了麻煩,打罵我們,儘管我們從沒有怨言,但你們混淆了是非,你們所迫害的世界上最善良的人。更為重要的是,你們千萬要尊重大法,千萬要修口,因為每一個人的所作所為,都要在將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這是一定、一定的。一個人要對自己負責。「自己的一念也會定下自己的未來。」希望你們自重。
還有一個問題,元月份我從拘留所出來,回到派出所,我沒有過好關。一位警官要我寫保證,保證不再去北京上訪,不參加非法聚集,走哪裏去要請假。我當時法學得不好,有顧慮,被迫寫了這三條保證。但這不是我的真話,這使我一直很痛苦。你們比我懂法律,請想一想,我是一個公民,並不是一個犯人,為甚麼要寫這個保證呢?回家才知道,在我被拘留期間,不光罰了我的款,還罰單位的款。單位有甚麼錯呢?為甚麼要受處罰?被罰了款。我只不過是該單位的職工家屬,戶籍和工作關係都不在那裏。向社會說明真相,是為人民負責,誰不可以呢?人人都可以。正直有良心的人都應該這麼做。
講出我們受迫害的事實本身並沒有甚麼不對,也不需要調查是誰和怎麼講出去的。需要調查的是:講出的受迫害情況本身是不是事實?應不應該那樣對人迫害?
我們千千萬萬大法弟子和被株連的大法弟子以及他們的家屬。親屬、所在單位......你們算過沒有,這是多麼龐大的一個數字,這麼多的人,被粗暴地推到了對立面,再這樣繼續下,在層層加碼地懲罰大法弟子及其家屬、家屬所在單位的情況下,問題還會更多,公安部門的麻煩還會更多。
我說一句真話,你們事實上已經造成了一個很大群體的不滿情緒。憑心而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對我們個人,無冤無仇。但層層加碼處罰會造成相反的結果。辦事處是基層政府組織,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上,為人民謀福利的。無論是對待法輪功學員,還是對待其他人民群眾,都應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錯誤的措施就得糾正,一個基層政府的威信,不在於他從不犯錯誤,永不犯錯誤,而在於他知錯必改,有錯必糾,才能在人民群眾的心目當中樹立自己的威信。所以,每個覺悟了的真修弟子都會以各種方式,向上級政府申訴、上訪,向周圍的群眾反映、說明我們的真實情況。
在這裏,我鄭重地宣布,撤消我的保證,只要法不正過來,我會依法行使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生死已置之度外了。每個真修弟子都會這樣,都會以自己的生命護法、正法。大法給我們開創的博大精深的修煉環境,我們會萬分珍惜的。
另外,護法、正法並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其與政府對抗。大法弟子不參與政治、不與政府對抗,這是師父教導我們的。我們是讓政府和人民了解我們的真實情況。
有一部份基層幹部認為,現在中央政府已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對大法弟子可以隨便處罰,這種觀念是這些同志犯錯誤的開始。我們政府的初衷,並不是想將法輪功修煉者及其家屬都推到政府的對立面。上面個別人不了解法輪功是修佛修道的,與政治無關。下面個別人不講政策,不講法律法規,隨心所欲,這恰恰是他們自己走入誤區。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論他的職位大小。
我相信,我們北京的中央領導人在真正了解法輪大法以後,面對目前的局面,他們會冷靜下來思考,重新做出判斷。據從北京才回來的功友介紹,以前去北京上訪,北京的公安人員不讓我們說任何一句話。但現在已經不同了。不僅公安人員聽取大家的情況介紹,而且信訪部門也在開始著手了解和解決法輪功的問題,已經可以申訴了。拘留所也在落實這方面的政策,法輪功專案組也正在了解我們的申訴情況,拘留所的每一個大法弟子都在依據憲法的規定,寫申訴材料。這既是無數大法弟子堅定對真理的信仰前仆後繼開創出來的環境,更是真理本身的威力。
曾有一個警官在審問我時說過:「你不是大海,只是一滴海水。」這話太對了。
全世界的大法弟子匯聚起來,將是一片甚麼樣的汪洋大海。我們會在理性與實踐的昇華當中,用我們的血肉之軀護法、助師正法。使宇宙大法「真、善、忍」普照人間。師父是度人的,大法是度人的,我們修煉人只要求政府給我們一個合法修煉的環境,還師父以清白,還大法以清白,讓我們繼續按照我們師父安排的路修煉,返本歸真。
致禮
XXX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一、和社科院「創作組」的對話
(電話鈴……)
A:餵!
B:老桿呀,新華社那些批「法輪功」的稿子是你們寫的?
A:怎麼啦?
B:我那個上小學的兒子都看不下去了,讓我打電話問問老桿伯「他們到底在說甚麼呀?」
A:咳!我們不想寫,可上邊硬性指派……
B:我順便問一句,你們那些人裏,有誰從頭到尾讀過《轉法輪》沒有?
A:沒人讀過。怎麼啦?
二、「有進步」
朋友小Y原先最瞧不起新華社,因為這個機構甚麼瞎話都敢說。可是因為工作關係,小Y每天都得讀那些大報,還得對一些主要消息進行綜述。最近新華社出了幾片兒所謂揭批法輪功文章,讓小Y感到實在頭疼。
那日,小Y忽向眾人通報:「新華社有進步。」眾人愕然,進而回以不解或嘲諷的目光。小Y正色曰:「新華社的批判稿中引用法輪功原文的比重在明顯增加,雖然是斷章取義,而且加了歪批,可畢竟對想去偽存真的讀者方便多了,……。」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我是大陸某單位的財會人員。1996年住院檢查診斷為急性白血病(即俗稱為血癌)這等於給我判了死刑,緩期執行。想活只有嚴格按照醫院的規定定期化療,治一天算一天。經醫院兩個療程的化療,身體虛弱得連站都不能站起來。更不能走路,頭髮全部脫落。我日夜需要有照料,吃飯喝水都要人送到身邊,完全失去了生活的自理能力。每次化療都有生命危險,因為化療用的藥都是毒藥,我承受不了這樣的折磨,我不願過這種生不如死的日子。
1996年8月底,在我絕望之中有緣得到了「法輪大法」。半年來不能讀書、不能看報,連自己名字都不能寫的我卻能每天讀一講《轉法輪》,李洪志大師在《轉法輪》書中說:「我這裏不講治病,我們也不治病,但是真正修煉的人,你帶著有病的身體,你是修煉不了的。我要給你淨化身體。淨化身體只侷限在真正來學功的人,真正來學法的人。我們強調一點:你放不下那個心,你放不下那個病,我們甚麼都做不了,對你無能為力。」通過不斷的學法煉功,提高自己的心性,把自己當作真正修煉人。對大法的堅定終於戰勝了病魔折磨的痛苦,我逐漸把得了白血病必須到醫院定期化療這顆心放掉了,正如李洪志大師指出的那樣「真修大法的,看書一樣會有同樣狀態出現,同樣得到應該得到的一切」。1997年7月底醫院抽骨髓等做了全面檢查,檢查結果全部項目都很正常。是師父的慈悲,法輪大法的威力,將我從死神之手奪回來。
從發病以來不到一年的時間花掉國家醫藥費8萬多元,在此我多謝國家和學院領導對我的幫助和支持。
我修煉法輪大法4個多月再沒有到醫院去化療,也沒有吃藥。三年來我沒有再花國家一分錢醫藥費。堅持上全班,更沒有請過一天病假。現在我的身體已經完全恢復,健康了,長出了一頭烏黑的頭髮,精神煥發,面色紅潤,認識我的人都說我是像換了一個人似的,比沒有生病前更年輕更健康了。是李洪志師父救了我,是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使我重獲新生。
法輪大法學員(姓名略)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編者按】目前大陸學員受到的迫害和不公正對待,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為了便於大家以常人中法律的形式向更多的人說明法輪功在大陸受到殘酷迫害的真相,更好地維護大法,我們特此刊出一部份有針對性的大陸法律條款作為參考。
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鬥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刑 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參見後面注1)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高檢研究室關於上述條文解說:
非法搜查罪指偵察人員沒有出示搜查證或持有逮捕證、拘留證而進行搜查的行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非法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 未經住宅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他人住宅。
(2) 住宅本人發現有人擅自闖入住宅,要求退出而無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非法搜查罪立案標準參見後面注2)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參見後面注3)
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仿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份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份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仿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現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案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八十八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 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十一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1式2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1份交給持有人,另1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信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認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扶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覆議的案件,覆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覆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公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七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對覆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的,覆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第四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二)仿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仿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覆議。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份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公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於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出可以在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本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只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弄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址五條規定不負刑事現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亟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份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序確定,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
1、 嚴禁超越管轄範圍辦案;
2、 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具體包括: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4、 嚴禁超期羈押;
5、 不得把檢察院的訊問室當成羈押室;
6、 詢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進行還押制度;
7、 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
8、 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
9、 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對檢察機關或者檢察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紀檢、檢察部門提出控告或者舉報。
注1: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儒情節的,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注2:非法搜查罪
刑法(245)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有下列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三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注3: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刑法第248 條規定: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衝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造成被監管人員輕傷的;
(2) 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 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者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 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 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大陸學員整理
2000年6月7日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控訴侵犯人權行為
聯合國程序簡介
由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出版
來文請寄: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內瓦)
電話:41/22.917.9000
傳真:41/22.917.0212
電子郵件:webadmin.hchr@unog.ch
欲知詳情,請查閱:http://www.unhchr.ch/
導 言
任何人均可提請聯合國注意某一人權問題,世界上每年有幾千人這樣做。聯合國人權控訴程序是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制止侵權行為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本小冊子簡要說明提交控訴的現有辦法。
控訴或請願(也稱為「來文」)可提交給任何聯合國工作人員,包括駐地協調員,而駐地協調員可能是侵犯人權受害者與聯合國聯繫時最易於利用的接觸點。駐地協調員可以將來文轉交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該辦事處將按照最合適的程序將這些來文送交其適當的目的地。
何人可以提出控訴?
個人、一批人和組織。
可以對何人提出控訴?
可以控訴的侵犯人權行為是國家機關或代表直接實施的。
控訴的依據是甚麼?
聯合國採用了各種國際框架來監督全世界人權情況。其中有些程序允許審查各項控訴;而其他程序則審查大規模的一貫侵權行為。一項控訴一般不同時在一項以上的程序下加以審議;根據何種程序審議視控訴的性質或控訴人的任何明示要求而定。以下是三項主要的控訴程序:
1、基於條約的程序:
現已設立了一些所謂的「條約機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監督特定國際人權條約的執行情況。其中三個委員會被授權審查個人提出的侵犯人權行為的控訴,並就此通過意見或決定。這些委員會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為了求助於一個條約機構,請願人必須處於已正式承認該機構接受個人控訴之權限的一個國家的管轄之下。
2、1503程序:
對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界定的侵犯人權行為可以以請願、信件、電子郵件、上訴、傳真等任何書面形式對世界上任何國家或領土提出控訴。如果聯合國所收到的控訴表明某一國家裏人權一貫遭到嚴重侵犯,此問題可以提交增進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注意。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向由五十三個聯合國會員國組成的政治機構---人權委員會報告,由該委員會最終通過最後決定。根據1503程序提出控訴的結果在所有階段都保密,甚至對請願人也保密。
3、公約外機構制:
人權委員會指定「特別報告員」、「特別代表」、「獨立專家」和工作組監督和報告某些國家或某些問題方面的人權情況。秘書長還可任命特別代表,以類似的身份代表他行事。儘管多數機制沒有任何正式的控訴程序,但可以接受關於各項案件的資料,將其列入提交委員會或大會的公開報告。如果請願人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他們還可以通過「緊急呼籲」提請有關政府注意。
如何提出控訴?
對於來文的格式沒有任何正式規定。但也許應該遵循以下一般準則:
控訴不得是匿名的;
根據條約程序,來文必須由指稱的受害者或授權代表提交;
來文應該明確表明提交人的權力要求;
來文不應含有謾罵性語言;
來文應該清楚說明被控訴的國家;
如果來文聲稱某項條約權力遭到了侵犯,該國必須已經批准了有關條約或根據有關條款作出了宣布,而且控訴中應該清楚指明據稱已經遭到違反的特定條約條款;以及
首先必須用盡所有國內現有補救措施(除非這些措施受到過分拖延或表明不起作用)。
聯合國駐地協調員的協助
關於侵犯人權行為控訴的參考材料可向聯合國駐地協調員辦事處索取。儘管駐地協調員無法協助起草控訴或提供法律諮詢,但可以進一步解釋各種程序並確保設在日內瓦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收到控訴。
結果----補救措施
根據採用的程序和案件的複雜性,控訴的處理差異很大。預期結果也因程序而異;條約機構可以支持控訴,然後敦促有關政府向受害者提供補救措施(基於條約的程序);人權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1503程序);可以緊急呼籲有關政府立即採取行動或者控訴可以列入提交人權委員會或提交大會的年度公開報告(公約外機制)。與多數國家的國內法院不同,這一方面沒有任何強制執行機制來確保根據聯合國程序通過的決定或意見得到遵守,但是,被這些機構認定侵犯人權的國家在實踐中往往執行這些機構的決定或建議。
(2000-10-28發稿)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本網曾刊登一則簡報,通報了北京王輝忠打著受法輪大法海外負責人委託的名義,以陷害學員為目的在學員中組織一些所謂活動的情況。時至今日,王某不但不就此認識錯誤,停止破壞,還一面偽裝叫屈,一面繼續進行破壞。這種偽裝成學員面貌對大法進行破壞的現象應引起大家特別警惕。
其實,從王某剛剛來學法輪功時,老師就知道他的特殊情報人員身份。老師慈悲,一再給他機會,勸其認真修煉。王某偽裝積極而不真修,利用有時幫老師開汽車的事,在學員中散布他自己如何如何。其實他連最起碼的心性標準也做不到,是個蠻橫無理、打罵妻子、另搞情婦,到處招搖撞騙的品行不良之人。中國政府誣蔑材料中汽車的事,就是王某從中搗的鬼,然後又嫁禍陷害老師。他背著師父,騙學員說師父需要錢,結果把騙的錢自己拿去開工廠,謀私利。這幾年他就沒認真修過。即使對這樣嚴重問題的人,法輪大法也是一在給他機會修煉。
去年政府準備鎮壓法輪功時,王某立刻就去獻媚邀功,自吹他早已潛入法輪功核心層,直接在師父身邊,並自吹早以為政府鎮壓作了充份情報特務工作。因而,在鎮壓法輪功的整個過程中,他的卑劣破壞行徑特別遭人厭惡。
法輪大法一貫光明磊落。我們沒有組織,沒有介入政治活動,我們是最純正的大法修煉,所以王某幾年的情報特務活動當然就不可能有任何結果。但他利用其接近老師的條件,可以進行許多造謠破壞。事實上,在政府對法輪功大鎮壓的過程中,他也的確配合邪惡勢力搞了許多栽贓陷害,如出賣法輪大法負責人,編造一些負責人的事件等,以此破壞大法。
王某還勾結另外一些早對法輪大法心懷不滿的人進行各種活動,假經文的流傳,一些活動的受阻擾,許多學員受迫害,都與他們有關。現在應該是做壞事的人清醒的時候了,否則做壞事越多,惡有惡報的結果就會越嚴重。我們希望王某也能清醒,不要再毀壞自己。(知情者)
【明慧網2000年6月8日】 自1999年7月22日至今,師父發表的唯一一篇新經文為「心自明」(2000年5月22日發表),沒有別的新經文。
【四川】罰款「收據」上網之後
龍岱先生是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歷史所職工,他本人現在未修煉法輪功,卻因妻子鹿燕(修煉法輪功)進京上訪,而被無辜罰款5000元,並強索所謂遣返費3820元。(參見5月15日明慧網)
《人民日報》(4月27日)、成都《華西都市報》(4月28日)刊載的新華社「趙衍紅事件的來龍去脈」一文中卻說:「任何法輪功練習者的家屬都沒有因親屬修煉法輪功而收到任何形式的高額罰款的通知」。鹿燕女士讀到這篇文章才知道中央並沒有對法輪功上訪群眾罰款的政策。
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家屬都有被要求繳納罰款的經歷,有的繳了,有的沒繳,有的有收據,有的沒收據,數額從50元到上萬元不等,這說明有關部門並未按中央的政策辦,而是個別人為了自己的私利在敗壞黨和政府的形像。
有感於此,鹿燕遂將收據寄往有關部門和報社說明事實真相,明慧網曾以「鐵證如山──誰在說謊?」為題刊登該收據,收據上面的公章字樣為「成都市青羊區青羊正街辦事處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沒有上訪罰款的處罰種類,綜治辦也無權罰款,而且所使用的收據不是正式收據,而是小商店和地攤上隨處可買的「白條」,按規定罰款應製作『處罰決定書「並開具專門的」罰款收據「,其款項須上繳國庫。當然,這樣的話,罰款者要支配使用「罰款」也就不那麼方便了。
據悉,「收據」上網後,龍岱、鹿燕被緊急從重慶召回成都,要他們交代是誰上的網,一位派出所警察說:「你們充當陳水扁和國外反華勢力的工具,看不把你們收拾安逸。」辦事處一負責人甚至揚言「他們跟我作對,我要把鹿燕整臭!把龍岱整臭!」
如此善惡不分,是非顛倒,故意混淆事情的來龍去脈,真是可悲、可笑、可憐!
【大陸】用事實真相揭露謊言
《人民日報》「趙衍紅事件真相」一文中,宣稱中國政府從未罰法輪功學員一分錢的款。該文發表以來,許多大陸學員悟到這又是一次難得的正法機會,便拿著報紙到各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讓他們了解政府宣傳的虛偽,並要求退還罰款,並把罰款事實告訴周圍的親朋好友。政府中一些肇事者變本加厲加劇迫害,同時一些公安感到壓力很大,另一些公安則已承認自己「做了違心的事」。
【浙江】浙江海鹽大法弟子項進英去年十月底進京上訪,被公安反背銬導致骨折(見去年明慧11月初文章和圖片)。今年兩會期間欲進京上訪,被家人舉報,軟禁於海鹽賓館。5月初,被送浙江德清勞動教養。隨身攜帶的大法書籍被公安搜走,項進英絕食要求歸還自己的書籍,被灌食牛奶等。目前絕食已超過十天。請人們予以關注。
新華社:甘肅景泰━白銀間發生5.9級地震
新華社6日報導,據我國地震台網測定,6月6日18時59分在甘肅省景泰━白銀間發生5.9級地震,震中位於北緯37.1度,東經104.0度。
據初步了解,景泰縣震區部份土坯房倒塌,部份鄉村通訊中斷。這次地震有感範圍較大,東至寧夏中衛、西吉、海源、西至甘肅武威,南至蘭州一帶。人員傷亡等有關災情正在進一步了解之中。
中新社:廣州持續高溫創近五十年同期之最
【中新社廣州六月六日電】今天是民間習俗的「端午節」,今年廣東卻出現了「旱龍舟」現象。像這樣的「旱龍舟」在近五十年來才出現過四次左右。昨天廣州在連日的持續高溫中繼續升溫,當地五山站錄得最高氣溫三十六點六攝氏度,出現了廣州近五十年以來同期的最高氣溫。
成都商報:重慶萬州暴雨成災5人死亡
【成都商報六月五日消息】3日凌晨,萬州在連續乾旱200多天後,遭遇特大暴雨災害,暴雨持續長達10個小時,局部降雨量超過211毫米,5人死亡,初步統計直接經濟損失5000多萬元。
全區91個鄉鎮、1081個村、32.5萬戶、116.8萬人受災。據初步統計,萬州主城區四條主幹道交通中斷長達6小時,318國道萬州境內吳家灣段中斷,五橋煤坪公路塌方,萬(州)忠(縣)、萬(州)開(縣)等主幹線公路大量塌方,萬州主城區斷電斷水6小時。有1850家企業遭受損失。萬州大橋施工腳手架等重大工程的施工設施被沖走。萬州區五三所郵政局400多米長的圍牆被洪水推倒,1萬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淹。
江淮晨報:特大暴雨襲擊安徽全椒直接損失接近億元
2000年06月05日
晨報訊:6月1日22時至6月2日14時,全椒縣上空電閃雷鳴,暴雨如注。16小時內降雨量達336.5毫米,為該縣百年來所罕見。
突如其來的強降雨,致使該縣水庫、塘壩暴滿,滁、襄河水位陡漲。到2日19時,水位達13.8米,超警戒水位1.32米。縣城1/2被淹,2萬居民被洪水圍困,受淹農田達30萬畝,全縣直接經濟損失近億元。
遼沈晚報:罕見山洪偷襲遼寧,朝陽2人溺斃,2人失蹤
遼沈晚報2000年06月02日
本報訊:前天下午,朝陽市西北方向突降暴雨,不過半小時便形成波濤洶湧的山洪,在龍城區召都巴鎮厚杖子村附近河套沖走兩台卡車,有兩人溺斃、兩人失蹤。
31日的暴雨來得甚為突兀,16時以後,朝陽縣古山子鄉一帶上空黑雲翻捲,炸雷滾滾,天色彷彿一下子到了黃昏時分,一場暴雨鋪天蓋地而降。半小時左右,幾條山溝的雨水交匯,迅即變成滔滔洪流,順著一條幹河套奔騰而下。這條河套起自古山子鄉,連通召都巴鎮3個村,進入十家河套和大凌河。迅猛的洪水流經厚杖子村附近幹河套時,有兩台載重汽車正在河套裏裝運沙子,現場作業者共7人,他們還沒反應過來,就連車帶人被洪峰裹挾而去。一台汽車被衝出100多米遠,另一台車衝出不遠即淤陷在坑裏。現場7人有3人被沖到下游岸邊僥倖生還。洪水稍退後,人們在下游河灘上尋找到兩具溺水者屍體,另有兩人不知被洪水席捲到何處,至昨日上午記者發稿時仍下落不明。
這場山洪來勢之猛十分罕見,當天下午6時左右人們在朝陽市區北大橋十家河套地段看到,昔日的幹河套變成了波浪翻滾的寬闊河流。
多維網:考古驚世發現,堯舜禹並非僅是傳說
【多維新聞社7日電】山西省襄垣縣的陶寺村曾是傳說中堯帝及其政治活動的中心區。最近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考古專家在這裏發現了4000多年前的一座古城遺址。這一重大發現,將使中華文明起源的探尋工作追溯到五帝時代。
據僑報報導,這座古城的城牆東西有130米左右,年代約公元前4200至4500年。專家介紹,這一時期正好處於傳說中堯、舜、禹的時期,這座古城很可能是當時重要建築的所在地,這與《史記》記載的堯都平陽相吻合。歷史上的平陽就是在山西的襄垣一帶。
現在,古城的發掘工作尚未正式展開。專家指出,過去中國的第一個朝代夏禹前的歷史一直只是傳說,從未被考古證實過。海外學者對這段歷史多持懷疑態度,他們認為中華文明史不到5000年。
據報導,陶寺遺址是目前中國唯一一處古城與墓地並存,比較完整反映這段歷史原貌,又和歷史傳說相吻合的古代遺址。這處遺址是1958年被發現的,但是一直未找到古城,只是找到了大型墓地。目前,這處遺址上發現了上萬座堯、舜時期的古墓,並發掘出土了石器、玉器、木器和陶器,還有更早的青銅器等一大批珍貴文物。
BBC:中國網民數目在一年內增加五倍
2000年06月07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9:26北京時間17:26發表
最新統計數字顯示,中國網民已達一千萬人,今年較早前,中國政府宣布一系列嚴厲措施,控制網上內容。
明報:千年古城現埃及海底
【明報專訊】考古學家在埃及亞歷山大港對開的地中海海底,發現幾座淹沒在水低千多年的古城。這些古城估計建於公元前六、七世紀,距今二千五百年的法老王時代,它們的名字曾多次出現在希臘悲劇、遊記和神話中,這是首次找到實質證據證明它們的存在。
埃及文物部門稱這是水底考古史上最令人振奮的發現。除了許多完整無缺的建築物外,考古學家還在遺址中發現多尊法老像、獅身人面像以及拜佔庭古幣等珍貴文物。
這幾座古城雖是在埃及海岸發現,但由於它們在建成千多年後才滅亡,全盛時期吸收了希臘等多個地方的外來影響,故城中不少古物呈現的反而是希臘文化。由法國海底堪探家戈迪奧率領的一隊潛水員,經過兩年的探索後,在距埃及第二大城市亞歷山大港約六公里、六至八米深的淺海中發現古城遺址。戈迪奧稱:「所有東西都被沙覆蓋。有些珍藏離水面僅三十釐米,有些卻有兩米。」
房屋廟宇完好無缺
考古學家這次發現的遺址包括古城伊拉克利翁、卡諾珀斯和門烏西斯等。潛水員在遺址中發現保養良好的房屋、廟宇、港口設施和巨大的神像,反映當時住在城裏的人生活富庶。
據希臘神話所載,這幾座各一公里見方的古城,當年以富庶的生活和藝術聞名,而由於城裏有不少著供奉土地神塞拉皮斯、送子神伊希斯和冥神奧西里斯等神祇的廟宇,可見它們在當年是宗教聖地。
埃及文物高級委員會主席加巴拉稱:「這是水底考古史上最令人振奮的發現……因為過往發現的,大多是陵墓或廟宇,但這次我們發現了好幾座城,一些我們從經典著作中聽聞的城。」
戈迪奧說:「我們發現了完整無缺的城市,時間在這些遺址中停住了。」
建於公元前七世紀
埃及文物部門上週六召開記者會,公布此項考古發現,並即場放映從遺址拍得的水底影片。文物部門亦展出部份運了上岸的文物,當中包括玄武岩法老王頭象、土地神塞拉皮斯的大理石頭象、送子女神伊希斯的無頭石像等。
加巴拉表示,除了體積較小的文物會運到博物館展出外,當局會讓其餘的遺蹟繼續留在水底。
據估計,這幾座古城應該建於公元前六至七世紀。其中伊拉克利翁曾是該地區的經濟中心,不過自從亞歷山大城在公元前三三一年建成後,伊城的經濟地位便被取代。由於遺蹟中只發現伊斯蘭及拜佔庭時期的金幣和珠寶,因此相信古城是在公元七至八世紀左右才突然消失在海中。戈迪奧認為,該地區很可能因地震而沉沒於地中海中。(2000年6月5日)
明報:生活富庶道德敗壞
【明報專訊】埃及考古學家今次發現的地中海古城,早在亞歷山大城於公元前三百三十一年建成之前,已經進入最繁榮的年代,一直至公元八世紀的「倭馬亞」伊斯蘭王朝時期才突然消失。過去,無數古籍都有記載這個地區和城市的重要性。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到訪埃及的希臘旅行家希羅多德,就曾在書中提到伊拉克利翁城,和城中供奉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神殿。這些古城的名字,亦見於希臘的古老傳說中。
《木馬屠城記》曾提及
像有名的《木馬屠城記》,就曾出現伊拉克利翁城。在傳說中,特洛伊城王子帕里斯與希臘斯巴達國王黑涅拉奧斯的王后海倫私奔,兩國自此展開長達十年的戰鬥。最後斯巴達巧施妙計裝做退兵,留下一匹內伏精兵的大木馬送入特洛伊城,趁機殺特洛伊人一個措手不及,成功將妻子搶回來。黑涅拉奧斯偕妻回國期間,就曾在伊拉克利翁停留。今次發現的另外兩個古城,亦與此傳說有關。
卡、門二城建有女神伊希斯神殿,是古代朝聖者趨之若鶩的聖地,亦使二城成為旅遊熱點。這幾個古城雖然富裕,但據不少古籍所述,它們同時也是紙醉金迷、道德敗壞之地。隨著鄰近亞歷山大城的建成,伊拉克利翁逐漸喪失其重要經濟地位,而一場突如其來的大地震,更令這片繁盛但墮落的土地,遭長埋海底,情形就像古人愛說的「道德墮落遭天譴」般。(2000年6月5日)
半島晨報:奢糜生活也許能說明導致法老古城群突然消亡的某種原因
----埃及發現傳說中的文明古城
2000/06/05
這是世界海洋考古史上最偉大的發現,是揭開埃及文明史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是人類夢寐以求的歷史財富。失蹤了1200年的埃及法老古城終於找到了!一個由世界權威考古學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在經過長達數十年的努力後,於6月3日在埃及的亞歷山大宣布了這一令全世界振奮和驚喜的消息。
地中海邊曾有過一個神秘法老城市群。
千百年來,在古希臘的寓言、神話和史詩中都先後多次提到過地中海邊上曾經有過一個極其強盛和文明的城市群。埃及的法老城。根據古希臘史詩中的描述,法老城高度發達的文明將同時代世界其他地方的文明遠遠地拋在後面,其城市規劃的現代化程度甚至達到了20世紀城市建設的水平!最有意思的是,從來沒有人提出這個城市群何時興起、居住在這裏的人們來自何方、他們怎樣突然擁有了高度發達的文明。
西方第一部歷史著作《歷史》詳細地描述了作者訪問埃及的所見所聞,其中用大量的篇幅描繪了法老城中港口城市伊拉克利翁和建於該城中的極為壯觀的大力神廟宇殿堂;法老城的名字還在希臘占星家的口中世代流傳:斯巴達國王梅內厄斯攻入特洛伊城奪得美女海倫,歸國途中就曾在伊拉克利翁歇腳。梅內厄斯國王的大力水手老人星因被一條毒蛇咬傷而最終變成了金星,因此,法老城市群中後來就有兩座城市分別以老人星及其妻子門諾里斯的名字命名。
希臘史詩中描述,伊拉克利翁是當時地中海最重要、最繁華的港口城市,伊拉克利翁十分富足,藝術非常發達,並且因為修建有數不清的敬奉專司人間生育的伊希斯女神、冥神鬼判奧斯裏西斯和地下之神塞拉皮斯的特大型廟宇而成為世界上許多宗教的朝聖之地。這裏的人們崇拜天上的「星星」,他們常常自稱祖先來自「神秘的天上」,他們的祖先還給他們留下了神秘的「文明」,因此他們得以過著非常富足安逸的生活,他們及時行樂,歡度佳節,觀看鬥牛和各種演出,參加文體和娛樂活動,享受青春和生命給予他們的一切。他們的婦女身穿帶有荷葉邊的長袍和蓬鬆袖子的上衣或者緊身胸衣,卷曲的秀髮輕拂著前額。看演出的時候,她們坐在前排,她們的手套有時戴在手上,有時放在折椅上,一邊談天一邊比劃著甚麼。
好一派現代大都市人生活的情景!就是這樣一個生活在舒適和平裏的文明民族卻於1200年前神秘地消失了。
更奇怪的是,不論是希臘的歷史還是埃及的歷史上,竟都沒有這個城市群的任何文字記錄,這難道僅僅是一個神話故事嗎?西方和埃及的現代考古專家和學者們卻不這樣認為,尤其是在1870年德國考古學家施裏曼根據荷馬史詩的描述,在小亞細亞希沙拉克丘發掘出了特洛伊古城後,人們更加相信,神話傳說和史詩描述下的法老城真的在地中海史前存在過。
二三十米深的海底下凝固著一個一千二百年前的城市群
為了找回這個失落的法老城市群,世界考古學家們耗去了數代人的心血。直到兩年前,這個由世界頂尖級考古學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借用包括磁波在內的現代化技術,才在埃及北部亞歷山大港海岸發現了法老城可能的所在地。
當身著潛水服的考古學家們最終潛入海底的時候,他們全都被眼前的情景驚呆了:保存得完完整整的房子,富麗堂皇的廟宇,相當現代化的港口設施和描述當年市民生活的巨型雕像。整個被時間凝固的城市!從這座深埋在海洋裏的城市群可以看出,法老城的居民們是一個愛享受生活的民族,為了讓自己的日子舒適與快樂,他們建造了寬敞明亮的住房;精心設計了通風口、廁所和洗澡堂;修建了雄偉宏大的露天娛樂場以及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統。更令人驚訝的是,許多房子裏的那些還沒有被海水侵蝕的家具仍擺在1200年前的位置上,甚至連過於慌亂的痕跡都沒有……總之,不論是從哪個部份來看,法老城都有一種很現代的氣氛,以至於考古學家們不得不時時提醒自己說:這一切在1200年前就已經消亡了。
巨型雕像描述的多是當年法老古城居民極盡奢華、紙醉金迷的生活情景,有些雕像上描述的內容令這些見多識廣的世界級考古學家面紅耳赤。考古學家們甚至感慨地說,也許這種奢糜生活能說明導致法老古城群突然消亡的某種原因吧。
徜徉在這個靜靜聳立在海底裏的城市群,考古學家彷彿置身於一個被時間凝固住的世界裏。
在亞歷山大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到會記者們被水底攝像機拍下的水底城市的壯觀情景驚呆了,有好半天他們全都屏住了呼吸。更驚人的則是部份在海底世界沉睡了1200年的文物:一尊黑色的玄武岩法老頭象、一尊地下之神塞拉皮斯捲髮黑須的雕像和一尊跟真人一般大小的生育女神伊希斯的雕像。其中伊希斯穿著半透明的衣服,只在胸部釘著小扣結,極具巴黎現代女裝的色彩,令許多在場的女記者感慨不已。
一千二百年前的一個晚上盛極一時的文明中心毀於一旦
那麼,這個盛極一時的文明中心為甚麼在一夜之間消亡了呢?為甚麼在埃及的歷史或者希臘的歷史上沒有留下隻言片語呢?
根據目前發掘的文物判斷,法老城的城市群應該修建於公元前七世紀或者公元前六世紀的法老年代,因其地中海港口的特殊地位而一度極為繁華。到了公元前331年,亞歷山大大帝修建了亞歷山大港後,法老城中最繁華的伊拉克利翁開始日漸衰落下去,最後可能在一夜之間毀於一場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從而整個城市群沉入海底。
根據推測和判斷,伊拉克利翁和法老城的其他城市最有可能是毀於大地震,因為從海底保存完好的建築殘骸來看,多數的房子和牆體倒向一個方向。大地震發生後,法老城迅速沉入海底,這也是為甚麼考古學家今天在距離陸地4海裏外的阿布吉爾灣20至30米深的海水底下發現法老城的根本原因。考古學家推測說,這次超大規模的地震應該發生在7世紀或者8世紀,因為潛水員在法老城裏發現的銀幣或者珠寶都是拜佔庭時代的,沒有比這更晚的了。更重要的是,法老城城址確實是一個極容易發生地震的地區,據歷史記載,整個地中海地區就數這一帶地震最多最為頻繁。據此,考古學家們設想了法老城遭天劫的情景:1200年前的某一天,地中海震撼了,一陣驚天動地的震顫將法老城活生生地撕裂了,一條深不可測的深淵出現在法老城城市群中心地帶,過慣了安逸舒適生活的法老城的公民們終於感到害怕了。然而,就在他們目瞪口呆的時候,那道裂縫裏突然噴出數十米高的海水,轉眼之間就將街道、房屋和人們吞沒了,海水越湧越多,土地漸漸下沉。沒多久,盛極一時的法老城化為一片汪洋,無以計數的生命葬身於茫茫的大海中,幾乎沒有人逃脫這場災難。不過,也有考古學家反對這種說法。
從那以後,這個城市群就在30多米深的海洋裏沉睡了1200多年,直到現在被重新發現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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