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 2000年03月01日 星期三 全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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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份北京學員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封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2月29日山東資陽北京簡訊

  • 請把門的警察留出一條路來

  • 多倫多一次別開生面的輔導員會



  • 部份北京學員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封信

    【明慧網2000年3月1日】

    李鵬委員長:全體代表:大家好!

    我們是法輪功修煉者,在代表大會召開之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反映一下有關法輪功的問題。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目的在於度人,使人真正明白人生的真正意義是要返本歸真,同化宇宙真善忍的特性,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實踐證明,每一個修煉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大公無私,不圖回報默默的奉獻著。在單位他們是好職員,在家裏他們是好父母,使得單位祥和,家庭和睦。法輪功教人真修向善,做事先考慮別人能否接受,對國家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為何國家花如此大的力氣去打壓法輪功,而不把有限的時間、物力、財力用於國家的建設呢?每個真修弟子都有自己的切身體會,從百病纏身達到無病狀態,從身體虛弱到身體強壯,這種事例不勝枚舉,為國家節約了大量的醫藥費,任何一個真修的法輪功修煉者都有親身體會。更重要的是,所有法輪功修煉者都會在修煉過程中真正的明白人生的真正意義所在,那就是在人類社會中按修煉人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地做一個好人,做一個高境界中的好人,最後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而且人一旦真正明白了生命及宇宙的真理後,每個人都會為此捨棄生命而不足惜的。共產黨常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那為甚麼對於修煉法輪功就不適用了呢?每個想說清楚法輪功究竟怎樣的人都應該親身實踐一下,然後再作定論。自從99年上半年開始,政府置人民的利益於不顧,全國各級各地政府對法輪功的打壓逐步升級,將千百萬個法輪功學員的直言進諫作為打壓的理由,誤把人民對政府的真心信任當作人民對政府的反對。全國各地都採取大同小異的「一言堂」宣傳攻勢,對修煉法輪大法的人採取強硬的鎮壓措施,甚至採取殺人滅口的極端手段,但即使這樣,修煉人仍以大善大忍之心對待迫害他們的人;更有甚者連非煉功人的常人也不放過,強行讓他們辱罵大法和煉功人,連上天安門城樓都強行讓罵老師或大法,否則就不讓上城樓;山東有很多地方連上公交車都得強行罵法輪功老師或大法,否則就不讓坐車。所有的有良知的人都疑問如此泱泱大中國,為何竟使出如此卑劣的小人手段;若政府真能走進群眾中聽一下他們的心聲,又何至於大動干戈採取如此下策,勞民傷財而又收效甚微。古人告戒曰:"雖董之以嚴刑,震之以威怒,終苟免而不懷仁,貌恭而不心服。」「怨不在大,可畏唯人,載舟覆舟,所宜深慎。"

    一個政黨,一個政府將自己的子民推到對立面上,失信於民,這才是令人堪憂的,這才是真正關係到國家和民族前途的大事!現在我們還是相信我們的黨是一個善於改正錯誤的黨,只要真正從人民的切身利益上考慮問題而不是受個人感情左右,做出正確的決策還是有希望的。

    所以我們希望代表們從大局出發考慮以下幾點:

    1.撤銷對李洪志老師的通緝令,還法輪大法和老師以清白;
    2.釋放被關押的無辜法輪大法修煉者;
    3.給廣大法輪功修煉者以寬鬆的修煉環境。

    北京部份法輪功修煉者
    2000年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明慧網2000年3月1日】

    XX:你好!

    大法在人間遭難,大法學員自覺弘法、護法,不惜付出個人的一切。可是有些人卻趁機撈政治資本、洩私憤、趁火打劫,魔性大發。特別是一些當事的警察、公安執法人員,他們不知道加害大法和大法弟子是在害自己,為他們自己在不久的將來遭到徹底毀滅的報應而無知地造業。公安人員執法犯法真是屢見不鮮。

    兩會來臨,許多學員面臨新的磨難。我們很多學員越來越成熟了,開始利用常人的法律來維護我們的護法行為,同時也是警戒那些執法違法者不要助紂為虐,「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前日簽名上書人大時,我已被人告發,不知何時會來請我。

    下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請參閱。

    XX 2000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權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警備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 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

    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2月29日山東資陽北京簡訊

    山東借兩會召開加緊威逼法輪功學員
      有人假借明慧編輯部名義散發假經文

    【明慧網2000年3月1日】

    【山東】最近由於「兩會」召開,凡是在國際人權呼籲書上簽字和到北京上訪過的學員,都被要求填一張統一印製的表格,表格規定強制退出法輪大法的修煉等條款,不保證的將被開除黨籍、政籍,取消住房,有關親屬、擔保人也將受到株連。家在農村的,實行五家連保(即五家保一家),如再出現上訪或繼續修煉法輪大法的,每家罰五千元。


    【資陽】資陽地區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認為大陸學員二月十六日《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一封公開信》講出了自己的心裏話。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資陽學員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請求人大代表予以關注,依法立案,對法輪功問題進行公正全面深入的調查,以儘早結束當前的不正常局面,真正地維護社會安定。


    【北京】近日,有人假借明慧編輯部名義,以電子信件方式大量向大陸各地學員散發兩篇題為「正誤」和「修者悟」的假經文。據了解,假經文在北京地區傳得比較廣泛。特別是「正悟」一文雖然效仿著師父的語氣,還借用了大法中的一些詞彙,但其實質所表述的卻是與大法的法理相違背的。

    我們希望費盡心機破壞正法和學員修煉的人不要一意孤行。破壞大法,天理難容。同時也希望更多的學員「自我做起維護大法」,不給邪魔以可乘之機。「師父自1999年7月22日以來沒有發表過任何新經文」。


    【北京】據報法輪功學員李海(譯音)自1月17日起失蹤,起因是他曾參加向安南請願的嘗試。詳情待查。據悉,李在中國外交部工作,他的父母已從山東趕到北京尋找兒子的下落。


    請把門的警察留出一條路來

    文/法輪大法學員 XX

    【明慧網2000年3月1日】請把門的警察留出一條路來讓政府真正聽到群眾的心聲

    2月23日下午,我去永定門西街甲1號信訪局上訪,在大門外被一群便衣團團圍住,有的拖住我的包,有的橫手擋在我的面前,大聲喊:「幹甚麼的?把你的證件拿出來!」,「是不是煉法輪功的?不准進!」我告訴他們:「我是中國公民,來上訪的。至於說甚麼事我進去給信訪接待的同志講。」他們又說:「肯定是煉法輪功的,你是哪裏的?」我說:「是四川的。」這時大部份便衣就散開了,四川的幾個便衣就把我拖到路邊,問我是哪個地區的,要說真話。我告訴他們:「我是XX的法輪功學員,是法輪大法的受益者,還要繼續修煉法輪大法。我因為煉功進了三次監獄,被單位辭退公職,黨內除名,我來上訪是反映真實情況。」他們說:「不行!你去也沒用。最多就是填個表,就送你去北京拘留,然後送原籍判刑。」我說:「那我也要進去填個表。」一位遂寧的便衣說:「不行!我今天就是不讓你進去!你回家煉去吧。」又把我拽了很遠才放手。

    朱鎔基總理2月14日看望信訪局的同志時說,信訪工作十分重要,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繫群眾的橋樑和紐帶,……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反映情況、申訴問題、提出建議,這是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是對國家大事的關心。他要求,必須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特別要鼓勵和引導群眾對黨和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可是,這麼多的警察把門不讓進去,政府怎麼能聽到群眾的心聲呢?公民上訪的權利又怎麼能受到法律保護呢?

    我叫XX,女,37歲,大專文化程度,以前是XX市教委主任科員、共產黨員。因為堅持修煉,今年1月被單位辭退、黨內除名。

    94年底,我參加廣州第五期法輪功學習班,走上了修煉的路。通過修煉法輪大法,不但身體得到了淨化,多年的陳疾一掃而光,每年要住幾次醫院的歷史結束了,每天不斷的藥簍子扔掉了,給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給單位和家庭減輕了負擔,自己也真正嘗到了沒病一身輕的滋味。更重要的是通過修煉法輪大法淨化了心靈,思想境界得到昇華,道德標準得到提高,明白了人生的價值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義;明白了法輪大法是宇宙大法,只有符合「真、善、忍」宇宙特性才是真正的好人。在工作中忠於職守、任勞任怨、不計名利、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給辦的其它工作,受到領導和同事的好評。在生活上,與世無爭、與人為善,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用善心對待周圍的一切人和事;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不抱怨別人。雖然我還有許多不足,但我願意用「真、善、忍」的標準不斷要求自己,使自己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境界,返本歸真。

    4.25以來,我按照李老師講的「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用祥和的心態來對待所發生的一切事情。7月21日我被派出所留置盤查2天,被抄家。9月份我被送到「XX 法輪功學員強化轉變集中學習班」集訓。當時對自己做為一個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卻受到諸多的不准,如「不准出大門,不准散步,不准打電話,不准串門,不准接見,不准煉功......」等等感到費解和不平。但想到自己是煉功人,李老師說:「惡者妒嫉心所致,為私、為氣、自謂不公。善者慈悲心常在,無怨、無恨、以苦為樂。覺者執著心無存,靜觀世人,為幻所迷。」想到政府花那麼大的人力、物力,組織了龐大的由黨政機關領導、公安、武警、刑警人員組成的班務工作組來轉化學員,這是政府不了解法輪大法,同時也體現了政府對法輪功的重視,我應該珍惜這次機會,用自己的言行讓他們真正了解法輪大法,了解法輪大法的學員。我調整好自己的心態,當好學員。一個月集訓結束時,他們對法輪功學員堅修大法,並願意用生命來護法的信念表示敬佩,對我們的言行感到很悲壯,同時也為我們將失去的一切感到惋惜。由於我沒有轉化,還要修煉法輪大法,就把我從學習班直接送到犍為縣看守所治安拘留15天,還有幾位學員送市中區拘留所治安拘留10天。

    15天後,單位派人把我接回家,第二天照常上班。其間我沒有接觸過任何學員、更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的事,下午通知我去派出所後被拘留1天,然後送市中區拘留所治安拘留15天。後來從公安人員那裏得知,是因為其他學員去北京上訪,為了「保護」我,才把我關起來的。從拘留所出來後,對我進行監視居住,我按照公安局的要求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去公安局報到,星期六、星期日不簽到。有一個星期六、星期日我去外地看望一位朋友,沒有請假(我不知道星期六、星期日外出需要請假),回家後以不請假外出為由被送到樂山市看守所刑事拘留1個月。之後監視居住至今。

    在整個過程中,我對單位、公安及其它職能部門對我的處理沒有怨恨、不覺委屈。沒有工作,自己再去找,苦點、累點也沒有關係,只要能生存就行了,我們求的不多。可是因為我是煉法輪功的,沒有單位敢用我,至今未找到工作。

    在監獄裏,學員楊小英、羅莉因煉功被罰上死刑床10多天,四肢用鐵銬銬上,不能動彈;夏桂蓮因看書被罰關小間,手銬起後,掛得很高,非常痛苦(聽說以前沒有女犯關過小間);39位女學員因煉功被罰,許多學員挨打;賴華的腳被武警、管理打傷,一位值班的武警看著她紅腫的腳不能行走時,內疚地說:「我知道你們是好人,但軍人的天職就是執行命令。」她腳傷未好,又被送去資中勞教。……

    如果說我們的行為能喚起善良人們的良知,能讓更多的人去深思:法輪功為何有如此大的力量,使眾多的學員願意為之付出一切?能使更多的人去真正了解法輪大法並從中受益,吃再多的苦,我們也願意。

    通過我的經歷和親眼所見大法學員的表現,深切地體會到法輪大法是高德大法,能使人祛病健身,能使人道德回升、人心向善,對社會安定有好處,對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在我的生命中已溶進了法。沒有法輪大法的救度就沒有我,任何阻力都阻擋不了我堅修大法這顆心,我將堅定地修煉下去。希望黨和政府真正地了解法輪大法,傾聽群眾的心聲。

    2000年2月24日


    多倫多一次別開生面的輔導員會

    【明慧網2000年3月1日】今年二月以來,多倫多將每月一次的輔導員學法會改成了每月兩次,以增進輔導員之間的交流和在法理上的提高。由於二月中蒙特利爾法會和二月五日中國農曆春節期間的弘法活動,二月份的輔導員會於二月二十六日在當地一所知名大學召開。

    包括當地輔導員和其他學員在內共有40多人參加了討論和交流。學員們先是學習了兩個小時李老師的經文,然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和交流。

    一位輔導員先簡單介紹了一些法會的有關工作。大家都覺得法會是弟子們提高的很好的機會,通過法會大家可以互相學習、互相促進,並通過寫心得體會對自己一段時間內的修煉情況做一個總結和思考。

    多倫多從去年年底以來,一直在為能將大法書籍推向書店作著努力。李老師說書店裏有書和在公共場合煉功,這是大法的最基本的弘傳方式。而長期以來,學員們一直忽略了這個最重要的環節,自從去年底有學員提出並開始行動以來,多倫多在這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學員通過各種途徑和當地書商聯繫上,請他們向各個書店聯繫並銷售;同時,學員自己訂來書並和當地書店聯繫,通過寄售的方式銷售。現在這項工作已基本展開,有的書店銷售的速度非常快,書店的老闆給學員打電話要求進書。為了能讓更多的有緣人得法,為了讓多倫多每一家書店都有大法的書,學員做了大量的工作。猶為感人的是一位西人學員,自己購買了1000本大法的書籍,正在向多倫多的周邊小城市的每一家書店聯繫,希望那裏能有大法的書,並和當地圖書館聯繫,希望大法的書能在各個圖書館出現。

    多倫多的西人學員在弘法方面的參與感也越來越強。他們介紹了不久前的一次弘法活動。一位加拿大人在週末路過學員在省政府前的煉功隊伍,對法輪功很感興趣,他就主動提出要了解一下,於是他聯繫了一加醫院的會議室,並邀請了他所在的一家名為「積極思考」的俱樂部的成員共23人參加了法輪功的講座。在這次活動中,從準備工作到介紹和教功都以西人學員為主,結果非常成功。西人學員們介紹了他們如何在大法中受益,大法如何改變了他們的身心,使他們走上了一條返本歸真的道路。後來,很多參加過這次講座的西人都到多倫多各個煉功點參加集體煉功。

    有的學員談到了他對於弘法的一些設想,比如到商場裏張貼大法圖片和介紹,他希望不久能在一些主要商場裏也能看到大法的介紹,使更多的有緣人得法。他也在談到了他和其他學員已開始著手這件事情的準備工作了。

    有的學員介紹了在周邊小城市弘法的經驗。比如在聖凱瑟林市,她給當地的圖書館送去了大法的書籍,有一位加拿人看到了這本書後,馬上就跟她聯繫上了,要求參加9天班。那位加拿大人住的離這位學員開車來回2個多小時,但他每天都去,沒有誤過一天。現在,這位加拿大人每天早晨5點起床煉功,每天都一講《轉法輪》,而且自己在當地開始了弘法活動,已成為當地的聯繫人了。他說大法完全改變了他,他覺得這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事。

    為了使輔導員會更能起到應有的作用,有曾來自北京的老學員介紹了北京一些輔導站的工作經驗,並談到了一些當前的情況。他們說現在很多國內的學員包括前一段時間彷徨的那些學員都堅定的站出來了,為了護法盡了一份自己的責任。

    會上,還有的學員介紹了向社區弘法的經驗,學員通過各種途徑將大法介紹給更多的加拿大人如利用中國農曆春節邀請社區工作人員參加我們的午餐和交流並以此方式感謝他們讓我們用社區的地方學法;還有的學員介紹了向各國駐多倫多領事館遞交有關中國人權迫害的資料的情況等等。整個會議充滿了熱烈的氣氛,成了一次小型學法交流會。而且,大家都覺得大法的工作應該大家參與,共同在法上提高。

    (2000年2月29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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