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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2/6/4023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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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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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0年12月6日】 目前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邪惡迫害,不僅僅違背了人間道德正義,同時也違犯了人世間的法律。 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方面當學員在受到邪惡迫害時,可以直言告訴它是在犯甚麼罪,將會起到震懾邪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收集證據,供起訴邪惡之用。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1.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概念和特徵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是指監管機構中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監管法規規定,對被監管人員實施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的行為。毆打,即用暴力手段打擊被監管人的身體,使其受皮肉之苦。體罰虐待,則是指對被監管人採取其他手段進行肉體折磨,例如,針刺、懸吊、冷凍、火烤等非人道的措施。構成本罪,不僅指監管人員親自實施上述行為,也包括他們指使被監管人員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在監管機構中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其他非監管人員不能獨立構成本罪,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而故意為之。 2.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認定 (1) 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虐待被監管人違法行為的界限 (2) 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對監管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的界限。 (3) 虐待被監管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參見刑訊逼供罪的相關論述。 3.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罰 刑法第248條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從重處罰。 ------摘自《警察職務犯罪研究 》 附錄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 附錄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一章 第七條 第二章 第十四條 附錄 C: 參考書目: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
| 成文:2000年12月05日 發稿:2000年12月06日 更新:2004年08月13日 21: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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