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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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可以提出控訴?
個人、一批人和組織。
可以對何人提出控訴?
可以控訴的侵犯人權行為是國家機關或代表直接實施的。
控訴的依據是甚麼? 
  
聯合國採用了各種國際框架來監督全世界人權情況。其中有些程序允許審查各項控訴;而其他程序則審查大規模的一貫侵權行為。一項控訴一般不同時在一項以上的程序下加以審議;根據何種程序審議視控訴的性質或控訴人的任何明示要求而定。以下是三項主要的控訴程序: 
  
1、基於條約的程序:現已設立了一些所謂的「條約機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監督特定國際人權條約的執行情況。其中三個委員會被授權審查個人提出的侵犯人權行為的控訴,並就此通過意見或決定。這些委員會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執行情況。為了求助於一個條約機構,請願人必須處於已正式承認該機構接受個人控訴之權限的一個國家的管轄之下。 
  
2、1503程序:對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界定的侵犯人權行為可以以請願、信件、電子郵件、上訴、傳真等任何書面形式對世界上任何國家或領土提出控訴。如果聯合國所收到的控訴表明某一國家裏人權一貫遭到嚴重侵犯,此問題可以提交增進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注意。由獨立專家組成的小組委員會向由五十三個聯合國會員國組成的政治機構---人權委員會報告,由該委員會最終通過最後決定。根據1503程序提出控訴的結果在所有階段都保密,甚至對請願人也保密。 
  
3、公約外機構制:人權委員會指定「特別報告員」、「特別代表」、「獨立專家」和工作組監督和報告某些國家或某些問題方面的人權情況。秘書長還可任命特別代表,以類似的身份代表他行事。儘管多數機制沒有任何正式的控訴程序,但可以接受關於各項案件的資料,將其列入提交委員會或大會的公開報告。如果請願人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他們還可以通過「緊急呼籲」提請有關政府注意。 
如何提出控訴? 
  
    對於來文的格式沒有任何正式規定。但也許應該遵循以下一般準則: 
 * 控訴不得是匿名的; 
 * 根據條約程序,來文必須由指稱的受害者或授權代表提交; 
 * 來文應該明確表明提交人的權力要求; 
 * 來文不應含有謾罵性語言; 
 * 來文應該清楚說明被控訴的國家; 
 * 如果來文聲稱某項條約權力遭到了侵犯,該國必須已經批准了 
   有關條約或根據有關條款作出了宣布,而且控訴中應該清楚指 
   明據稱已經遭到違反的特定條約條款;以及 
 * 首先必須用盡所有國內現有補救措施(除非這些措施受到過分 
   拖延或表明不起作用)。 
聯合國駐地協調員的協助 
  
關於侵犯人權行為控訴的參考材料可向聯合國駐地協調員辦事處索取。儘管駐地協調員無法協助起草控訴或提供法律諮詢,但可以進一步解釋各種程序並確保設在日內瓦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收到控訴。 
結果----補救措施 
  
根據採用的程序和案件的複雜性,控訴的處理差異很大。預期結果也因程序而異;條約機構可以支持控訴,然後敦促有關政府向受害者提供補救措施(基於條約的程序);人權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1503程序);可以緊急呼籲有關政府立即採取行動或者控訴可以列入提交人權委員會或提交大會的年度公開報告(公約外機制)。與多數國家的國內法院不同,這一方面沒有任何強制執行機制來確保根據聯合國程序通過的決定或意見得到遵守,但是,被這些機構認定侵犯人權的國家在實踐中往往執行這些 
機構的決定或建議。 
(2000-10-28發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