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25事件法輪功學員沒有政治目的
眾所周知,所謂「嚴重的政治事件」應該起碼有一個被認為明確的及明顯的政治動機或政治目的,才能被稱為政治事件。然而,這個被中央電視台通過各種手法精心製作、剪輯、刻意渲染的、把觀眾的胃口吊起來了的所謂「最嚴重的政治事件」卻向中央信訪辦提出了三個再普通不過的要求(目的),讓人大跌眼鏡:
1. 要求公安局放人;
2. 給法輪功修煉群眾一個寬鬆的修煉環境;
3. 允許出版法輪功書籍。
對事實真相有所了解的人即可以明白,上述三個要求完全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完全是正當的、合法的,連採用的形式都是符合中國特色法律的「群眾上訪」,完全沒有甚麼政治動機,沒有任何涉及政權、社會制度、政治綱領、黨派組織、參政議政、席位等政治上的要求。全是和修煉者自身的信仰自由、結社自由以及修煉自由直接有關的要求。因此、根本沒有政治目的。
對上述三項要求的具體分析如下:
1. 要求公安機關放人
何祚庥在天津師大創辦的《青少年科技博覽》99年第4期上發表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該文章中嚴重歪曲事實,污衊法輪功。他所列舉事例中「因練法輪功精神失常」的某研究生經同學證實根本不能算做修煉法輪功的人,因為該研究生並未按煉功人的要求去做,如:同時摻煉其他功法、練辟穀等,都是與法輪功心性要求嚴重不符的行為。其他同學已把此事告知何祚庥,何完全知道真相。但奇怪的是,何祚庥再次把這個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事例那出來,造謠、攻擊、污衊法輪功。因此,天津法輪功學員本著對法輪功、對天津師大、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懷著真誠的善意來到該雜誌社,向該雜誌社說明事實真相,希望該社能更正錯誤,澄清事實,還法輪功以清白,同時也是對社會負責,對國家有利。該雜誌社開始態度很好,可後來卻突然轉為態度強硬、拒不認錯。隨著時間的推移,關注事態的法輪功學員越來越多,前往該社交涉的人也越來越多。
依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三章第27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因此,法輪功群眾的交涉行為也是正當合法的。但事至4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突然出動防暴警察,逮捕了部份學員(見:www.minghui.ca〔溫故知新〕)。23日,再次出動防暴警察毆打、驅趕群眾。逮捕了45人。作為一個政府職能部門公然把廣大群眾置於政府的對立面,把廣大群眾當成暴徒來對待,無理非法抓人,是知法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廣大群眾在問題在合法申訴的情況下,不但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決,反而遭到無理、非法毆打、逮捕,只能向上一級單位國家信訪部門反映情況,制止違法行為。這也是對黨和國家的高度信任和擁護、維護憲法的尊嚴,履行公民權利和義務,是對國家負責、維護政府形像的行為。因此,要求放人完全是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正當行為。不具政治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警察應該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是取於民用於民,用來祛惡扶正、為民伸張正義、打擊社會邪惡的。而天津公安局卻把群眾置於政府的對立面,把和平上訪的群眾當作暴徒對待。這種敵我不分、知法犯法、嚴重破壞政府在人民心中形像和聲譽的行為,是不講政策的體現,違背了中央開展的「三講」活動。更令人震驚的是,在中央電視台「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新聞中有一位公安局的處長,在鐵的事實面前居然撒下彌天大謊,說甚麼「整個行動很平和,絕對沒有抓一個人」。他不但欺騙黨和各級政府、機關,而且欺騙全國人民,欺騙全世界。正是他的謊言,在不明真相的群眾面前,掩蓋了法輪功群眾上訪的直接事實原因。這種釜底抽薪的做法,為的是誤導群眾,造成廣大電視觀眾認為法輪功群眾是在自己製造謠言,蓄意的,有政治目的的圍攻中南海。既嫁禍於法輪功,又掩蓋了自己的責任。而中央電視台的整個新聞是建立在此人的謊言基礎上的,其編輯製作也是漏洞百出,其真實性由此可見一斑!
2. 給法輪功群眾一個寬鬆的修煉環境
為甚麼提出此問題?這裏有必要談一下問題的背景。眾所周知,群眾修煉法輪功無怪是祛病健身,做一個更好的人,道德更高尚的人。法輪功自傳出以來,以其奇特的功理,明顯的功效,教人真心向善,提高心性的道理,受到廣大群眾的喜愛,在短短的時間內迅速傳遍全國,修煉群眾越來越多。法輪功也被譽為高德大法。他使無數人祛病健身,給國家節約了無數的醫藥費,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利國利民。法輪功學員不斷按照法輪功的要求,處處做一個好人,提高自己的心性和道德水準,使道德昇華,對國家的精神文明建設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修煉人數七年之內達到一億以上。
然而,自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報》發表署名文章,攻擊、污衊、法輪功為偽科學,宣揚迷信後。先後有十餘家新聞單位在沒有深入調查的基礎上,不負責地先後對法輪功進行歪曲報導,甚至攻擊、造謠、污衊和漫罵。以何祚庥、司馬南為首的極少數人,不斷造謠、攻擊、污衊法輪功,挑起事端,製造不安定的因素。在始終沒有正面報導澄清事實的情況下,廣大群眾本著對社會負責,對自己負責,對新聞單位負責的態度,善意向新聞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介紹法輪功,澄清事實,說明真相。希望後者能更正錯誤,停止侵害他人名譽和基本公民權利的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以對他人負責。根據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三章第27條規定,以上做法完全是正當的、合法的。
然而,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不斷對法輪功進行無理的打擊和壓制,非法調查,甚至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直接進行著一系列直接侵害公民基本權益的干擾群眾性煉功活動。
在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發出《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通知》首先確定李洪志先生傳播「謠言邪說」及一些骨幹利用法輪功進行非法活動。但隨後又提出要掌握活動內幕情況,發現其利用法輪功違法犯罪的證據。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政保部門開展深入調查。這種在未調查、取證之前,即先定罪的做法,是完全違背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的。
在《通知》錯誤的指導下,江蘇鹽城市、遼寧朝陽市、遼陽市、凌源市及山東、河北邢台、新疆、黑龍江、福建等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宣布煉法輪功的群眾是非法集會,強行驅散法輪功學員、非法查抄法輪功學員的私有財產;對煉法輪功群眾非法拘禁、關押、打罵、罰款,且有的不給收據,有的只給白條。例如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下令對法輪功立即予以取締,某輔導員被數次罰款,累計金額達4000多元。遼陽市一個輔導員被遼化公安處傳訊說,你們在一起學法煉功是非法集會,要麼判刑2到3年,要麼罰款10000元,不要收據只要6000元。又如河北省邢台任縣公安局取締了煉功點,查封了煉功點的書刊、資料和錄音帶等物品,法輪功學員被定為參加非法組織進行罰款,李廣路被罰款1000元並被非法拘禁;聶改榮被七次傳訊並罰款2000元;霍桂蘭被關押5天並罰款2260元;王治文被關押同時罰款2260元。公安部一局的《通知》及各地公安機關對法輪功所作所為嚴重地干擾了學員正常的煉功,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
直至發生4.22、4.23日天津公安局公然出動防暴警察,將上訪群眾當作暴徒,無理,非法大面積驅趕、毆打、逮捕群眾。致使矛盾激化,使學員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最終走上了中南海。這也是法輪功群眾上訪中央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說,政府新聞機構違反國家政策,污衊、攻擊、誹謗法輪功;公安局多次無理攻擊、非法打壓法輪功,是破壞法輪功學員修煉環境,給學員造成傷害,造成學員上訪的直接事實原因,是造成社會不穩定、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法輪功學員上訪是迫不得已的、是事出有因的。因此,法輪功學員要求有一個寬鬆的修煉環境,是依據憲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正當要求,不是有些群眾誤解的那種無理要求。
而中央電視台卻把這樣的合法上訪說成是甚麼想把「非法組織合法化」。眾所周知,法輪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公開向社會傳授,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一九九五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此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
此後,由於法輪功修煉群眾較多,為便於納入國家管理,部份法輪功老學員一直積極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解決對煉功群眾按國家法律實現有序管理的問題。一九九六年四月以後,他們曾先後於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佛教協會、中共中央統戰部、民政部等部門申請註冊成立全國性群眾學術修煉團體,對此中共中央統戰部有正式文件批示:「不同意」以及"不支持」,並正式通知申請者不支持的決定。一九九八年法輪功學員再次向國家體委申請登記註冊,仍無結果。
由於多次申請均被拒絕,法輪功學員放棄了在中國大陸建立全國性修煉組織的努力。李洪志老師在《北京老學員》一文中寫到:「如果能夠獨立註冊最好,由北京統一向國家註冊登記,各地不要單獨註冊登記或申報。如果不能夠獨立註冊,那就還像原來一樣,群眾自發地學法、煉功,沒有組織,自願參加晨煉,保持其特點和純潔。」
可見,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前,中國大陸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為合法組織;一九九六年三月以後,中國大陸的法輪大法研究會已經自行解散,不存在所謂「非法組織」的問題。因而,也根本沒有向信訪辦提出「組織」問題。況且,法輪功學員知道,註冊申請是在國家體育總局,而不是在信訪辦。因此,談不上「「非法組織合法化」的問題。這不過是中央電視台的一家之言,完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3.允許出版法輪功有關的書籍的要求
法輪功是高層次的修煉方法,強調心性是提高的根本,包括幾套動作和有李洪志老師撰寫編輯出版的一系列著作。法輪功一經傳出,就被譽為高德大法,無數修煉法輪功的人,擺脫了疾病的痛苦,身體恢復了健康,找到了多年不見的家庭幸福和快樂。特別是許多醫院治不好的疑難雜症,被醫院判了死刑的病人,也通過修煉法輪功而恢復了健康(見:www.Minghui,ca),為國家節約了大量醫藥費,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這些都是不需要國家投入一分錢,不浪費任何資源、能源,不佔用一分耕地取得的,且不產生任何污染和副作用。利民、利家、利國。
更難能可貴的是法輪功把提高人的心性放到了首位。廣大法輪功群眾通過不斷學習《轉法輪》等書籍,按照高標準要求自己,不斷提高心性和道德標準,看淡個人名利,為他人著想;勇挑重擔,安心本職工作,任勞任怨,無私奉獻;為政清廉,克己奉公,堅持原則,不讓國家吃虧;嚴於律己,寬己待人,樂於助人。處處做一個道德高尚的好人,以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這樣一個精神境界。從而對社會的精神文明產生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產生了巨大的社會效益。法輪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法輪功中來。指導大家修煉的《轉法輪》等系列書籍也成為暢銷書,供不應求,並被譯為十幾種語言,傳播到世界各地。他不僅成為中華民族的瑰寶,也成為全人類的無價之寶。
大量事實表明,法輪功是真正的科學,是利國利民的,對國家有百利而無一害。出版法輪功有關書籍,利民、利家、利國,是完全符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的,是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的。修煉的人越多,越有利於國家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越有利於安定團結。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國家新聞出版署卻以「傳播迷信」為由,用行政手段而不是依法查封了法輪功有關書籍。而判斷一個事物是否是迷信,是由科學家和事實來決定,而不是有政府某機關和個人說了算。因此,法輪功學員要求恢復出版法輪功書籍,是站在全民族、國家的高度出發的,是為人民利益考慮的,是合理的,是正確的。難道多一個好人不好嗎!為國家和民族考慮、為大多數人考慮錯了嗎?怎麼能把這說成是有「政治動機」?對法輪功群眾亂扣帽子打棍子的人,才是違背黨宗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是不符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中國白皮書》關於人權問題寫到:「中國憲法規定了廣泛的僅供參考民政治權利。除了上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外,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國,沒有新聞檢查制度。據統計,在全國各類報刊中,屬於共產黨機關和國家機關的報刊,只約佔報刊總數的五分之一,其餘都屬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學術機構和群眾組織。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權和發表權以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公民用甚麼觀點撰寫甚麼著作,選擇甚麼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個人的自由。」
因此,是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行政手段,違反了國家的憲法。法輪功群眾依據憲法賦予的權利進行上訪,提出建議和要求,有利於國家機關,維護公民合法的出版權益,是完全合法的,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侵犯。沒有任何政治目的。把這說成是「有政治目的」的人也是對公民權益漠視和對國家憲法的不尊重。
由以上的討論可知,法輪功群眾提出的三點要求沒有任何政治目的,完全和修煉有關的要求。是合情合法的,是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有利的,是為人民服務的。
至於中央電視台把這說成甚麼「4-25"非法聚集事件選在春夏之交,大有深意;地點定在中南海,居心險惡。這一切與國外敵對勢力掀起的反華濁流遙相呼應,幹了他們想幹而幹不了的事」。這顯然是毫無根據的造謠和中傷。
對此,我們在分析一下,就能明白到底是誰「大有深意」,「居心險惡」,「幹了他們想幹而幹不了的事」。
何祚庥以反偽科學自居,長期以來一直攻擊、造謠、污衊、漫罵法輪功,以次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獲取政治資本。他可以說深知法輪功學員的善良、純真、維護法輪功和對社會負責的本性。因此而利用它來打擊陷害法輪功。1998年,他選擇5月24日這個春夏之交的敏感季節,在《北京特快》電視欄目中大肆造謠、污衊法輪功。果如其所料,眾多法輪功學員看到電視台的歪曲、失實、污衊的報導後,本著對社會負責、對法輪功負責的態度,到電視台善意反映真實情況,澄清事實。事後,北京宣傳部禁止一切媒體刊登何祚庥的文章。今年,又是春夏之交的敏感季節的4月19日,他選擇了消息可以迅速波及北京的天津(而不是青海、新疆或西藏)師範大學的一家雜誌,再次把他已經知道是不真實的材料拿出來,攻擊、誹謗法輪功。而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再次落入其圈套,來到雜誌社澄清事實。在何羅精心策劃和聯手配合下,終於一步步釀成425中南海萬人上訪。
由此不難看出,究竟誰才是真正「大有深意」,「居心險惡」的人,是兩次事件的挑起者,是破壞安定團結的始作俑者。做到了「與國外敵對勢力掀起的反華濁流遙相呼應,幹了他們想幹而幹不了的事」。國家安全部門難道不應對這樣的人立案偵察、以保障國家的安定團結嗎?
二、法輪功群眾上訪的行為本身不具有政治特徵,不是政治手段
眾所周知,要達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要有相應的政治手段。4.25法輪功群眾前往中央信訪辦,沒有政治目的,其行為本身也不是政治行為。
法律工作者指出:《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法輪功學員沒有開會,沒有演講,也沒有聽演講,所以不是集會;沒有在北京的大街上集體行進,所以不能說是上街遊行;沒有口號標語,沒有大聲喧嘩,所以也不是示威。沒有集體坐下靜默,不能算是靜坐。他們只是集體反映情況,集體上訪,上訪不需要預先向公安機關申請,不需要得到事先批准,是合法的。從法輪功學員的實際表現來看,他們不是抱著對抗敵意,而是本著善意,向不明真相的新聞單位及上級部門澄清事實,反映真相,他們態度和藹,秩序井然,聽從並主動配合警察及有關部門的合理安排和正確指揮,更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攻擊脅迫警察,他們未妨礙公共交通,甚至還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群眾的正常生活、沒有對國家機關正常運作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沒有過激言行,更沒有使用暴力衝擊國家機關,不能說是「圍攻」。可見這不是集會、遊行、靜坐、示威,只是集體上訪。
而且事後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的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並發表談話,將「四二五」事件定性為「聚集」中南海。可見「圍攻」的指控不能成立。
因此,法輪功群眾沒有集會、示威、演講、遊行、靜坐、暴力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不是政治行為。
其行為結果沒有對國家機工作關造成影響。因為,國家信訪辦的本職工作就是接待群眾上訪,傾聽群眾呼聲,了解實際情況,解決矛盾,這是其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國家《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信訪事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所以,法輪功群眾到中央信訪辦,不是政治行為,是一個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是集體上訪。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整個4.25群眾上訪中央信訪辦根本不是甚麼「嚴重的政治事件」。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是合法的,是正當的。是群眾的合法權益。他們沒有製造事端,破壞穩定,沒有政治目的和政治手段。他們恰恰是受害者。他們的行為是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的,是對黨和國家、人民、本人負責的;是利國利民的。襟懷坦白,光明磊落,問心無愧。
由此,想在說遠一點。中央電視台和各個媒體對法輪功的「深揭猛批」已有一個月。仔細分析整個「揭批」的過程,始終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證明法輪功有政治目的。也沒有一個明確和統一的說法。完全是自己的猜測和各說各的。從國際新聞媒體上羅列的那些雜亂無章及令人啼笑皆非的說法中可以看出,所謂法輪功的政治目的完全是杜撰出來的,因為沒有這樣的證據,直接證明法輪功有政治綱領、宗旨、實現綱領的手段、目標、組織原則、政權、制度等政治性的內容。是某些人在通過給別人扣帽子來調動人心中的「假、惡、暴」,在搞政治運動,挑動群眾鬥群眾。
法輪功已傳出七年,人數達一億多,遍及世界各地;出版了十幾本法輪功書籍,書籍被譯為十幾種文字,在幾十個國家發行;學員開了許許多多的交流會,寫了無數的心得交流材料。而在其中始終沒有發現任何和政治有關的東西,難道這本身還不說明問題嗎?
如果非要說是政治事件,那只能從中央少數蓄謀發動政治運動整法輪功學員的人的角度來說,因為那夥人每天充滿妒嫉、恐懼和慾望,逼迫法輪功學員去中央信訪辦上訪是他們所搞的政治事件中的一步棋。
一個北京大法弟子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