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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輪功研究學會中國:審判四名法輪功學員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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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1999年12月30日】 12月26日,中國將四名法輪大法(法輪功)修煉者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等,分別判處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消息傳來,全球大法弟子至感痛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據此,法輪大法學員前往北京向中央政府反映地方政府不法情事,完全是合法的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正常權利。中共政府將四名法輪大法學員因為行使此正當權利而判處重刑,無異公然自我踐踏憲法,不僅不顧人民基本權利,更嚴重違背其業已簽署之有關保護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

法輪大法教人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指導,自我要求提升道德,不求名不求利,堂堂正正修煉,不干涉政治,只做好人。學員修煉的法理都在書店普及的《轉法輪》中,光明磊落。學員透過修煉後,身、心都得到淨化,對社會安定和諧也有積極的作用。這樣的學員越多對社會國家越好,為甚麼還要鎮壓、迫害、解職、拘禁、酷刑,禁止學法輪功,甚至逐出住宅呢?在世界各國紛紛給予法輪功肯定、表揚時,為甚麼中共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呢?

我們懇切呼籲國際社會和善良的正義之士,共同譴責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敦促中共儘快停止對法輪功的鎮壓,並透過與法輪功學員的直接對話,公正客觀地了解法輪功,以和平、理性、妥善地解決當前的法輪功問題。

台灣法輪功研究學會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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