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判法輪功學員的聲明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1999年12月26日】 12月26日北京對法輪功四名學員的審判是對自我標榜的「依法治國」的最大的嘲諷。在這一走形式的、不公開的審判過程中,只允許每個被告人一位親屬到庭旁聽,不准國外媒體公開報導,整個審判沒有具體情節。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發布一條通知,規定任何一個年滿18歲的公民可以到法庭旁聽。然而在法輪功一案上,法庭違反了自己的規定。中國政府有甚麼見不得人的呢?匆匆忙忙地開庭,沒有事先通知,而且選在聖誕節後的第二天,外國記者無法到場。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四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因為行使自己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而獲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事實上,這一走形式的審判充份說明了中國政府沒有誠意遵守自己的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不尊重公民的意願,不敢讓公眾知道事實真相。這種做法不禁使人回想起文革,那個沒有法制,沒有自由的悲慘的年代。

我們呼籲國際社會譴責中國政府嚴重違反國際慣例和人權的行為。法輪功是基於宇宙特性--真、善、忍的傳統的修煉方法,平和而且沒有政治目的,幫助全世界億萬弟子增進健康,提高道德水準。為了中國人民、中國領導人以及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我們呼籲各國政府制止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敦促政府和法輪功對話,和平解決法輪功問題。

《明慧》編輯部
1999.12.26.